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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及其处理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侦查终结的情况可能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终结及其处理程序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作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经过侦查,取得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时,即应及时终结侦查。第二,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及时终结侦查。这种侦查终结的情况可能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侦查的必经阶段。侦查机关通过对已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或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对于准确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有效保护无辜具有重要意义。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首先,主办的侦查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其次,对案件撤销案件或提起诉讼的建议,报领导审批后,依法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起诉意见书

需要说明的是,撤销案件不是必须等到侦查终结后才能作出,这样有利于及时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如果决定对案件提起诉讼,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即对于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并已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由办案人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给公诉部门审查,由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www.xing528.com)

经侦查,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终止侦查;由侦查人员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调查、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对查清全部案情,到达侦查终结的要求,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发生有三种情形,即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既包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而建议延期审理的,法院应当接受。检察院建议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

2.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未提请法庭恢复庭审的,按照检察院撤诉处理。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5.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6.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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