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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及应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庭审记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一审和二审的庭审记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基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及应注意事项

庭审记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

庭审记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据。如实而准确的法庭笔录,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上诉审和再审人民法院处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庭审记录的基本功能

了解庭审记录功能的目的在于增强书记员的责任心和严格遵循书记员的工作要求。庭审记录的基本功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以及证人、鉴定人的回答。例如,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自认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自认。所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庭上发言(包括发问与回答)一旦被记载于庭审记录上就被以法定形式固定了下来,非具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不能更改的。

(2)固定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提供了诸多证据。依据法律及相关解释,只有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具备了证据的可采性条件,否则就可能被排除出本案的证据范围。而是否经过当庭质证的唯一依据就是庭审记录上是否记载了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如未记载,则不被认为已当庭质过证,而不管实际上是否质过证,更不要说已向法庭提交过相关证据了。

(3)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庭审时的具体言辞,包括诉讼权利的告知、举证指导、争议焦点的归纳、某一事实的发问、某一申请的裁定、调解等事项。

(4)庭审记录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依据。

(5)第二审案件审理的基础。由于二审法官不参加一审的审理活动,其只能通过庭审记录来了解一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观点;了解一审法庭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和质证活动、法官的发问和当事人的回答;了解一审法官的审理思路及本案诉争的焦点及相关事实及其依据,了解一审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确定审判思路、案件的诉争焦点,以便正确裁判。一审和二审的庭审记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基础。

(6)庭审记录是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回避的权利,有由本民族语言翻译的权利,陈述、辩解、质证、辩论、申请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保全财产、申请证人出庭等权利。但法庭是否都对这些权利给予了及时和充分的保障,有无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偏袒一方,都须有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庭审记录。遇不服裁判的一方或双方申请再审,抗诉或投诉时,受理机构往往先查阅庭审记录,以此为据,结合其他情况,作出是否再审或重审的处理意见。

(二)庭审记录的基本要求

1.庭审记录对书记员职业素养要求

庭审记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首先,要客观,公正地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

其次,要准确地记录;

第三,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

第四,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

最后,要以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忠诚,以及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

此外,书记员应了解诉讼的基础知识,掌握诉讼的具体程序,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2.庭审记录的质量要求(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为此,庭审记录应全面、具体、准确地反映整个法庭审理活动。总的要求是庭审记录记载应反映法庭审理情况的原貌,即法官及其他各诉讼参与人发言、发问、回答均为原话,不能篡改、歪曲、遗漏、差错,亦不能擅自省略。

记录笔录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翔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3.庭审记录的核对规范

庭审笔录的首要价值正是它的客观真实性,如果一份笔录与庭审过程不符,即使再详细、再工整也没有价值,庭审笔录在制作完成后,应认真加以校对。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三)庭审记录的基本技巧

庭审记录的基本技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勤 勉

即主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多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庭前要阅读主审人制作的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基本思路与庭审重点,避免仓促到庭,手忙脚乱。

2.全 面

即对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情况、案由、审判人员等的记录要齐全;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分明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客 观

笔录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活动,不可随意增添或减损,只能一是一、二是二地把庭审活动和过程如实地记录下来,决不能受书记员自身情绪的影响记载、制作虚假庭审记录。

4.准 确

即必须用准确的词语准确地反映庭审情况。

5.快 速

即记录速度要快,要适合庭审进行的需要,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平时就要注意锤炼文字功夫,善于抓住庭审的关键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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