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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的处理及其作用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往往由书记员负责立案工作,书记员在立案时除审查当事人的立案条件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贯彻调解的理念。从立案环节就已经让当事人知道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并且调解对其自身有大量的好处。如果不能及时调解结案,也可以通过送达法律文书,了解到被告对案件诉讼请求的意见和提出对案件处理的一些要求。(三)审理阶段民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会通过调解来解决案件。

调解案件的处理及其作用

(一)立案阶段

书记员在案件中是最先接触当事人的人员。在庭前调解中,书记员应当发挥这一特点,这也是庭前调解工作的充分体现。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往往由书记员负责立案工作,书记员在立案时除审查当事人的立案条件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贯彻调解的理念。在立案询问当事人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可以调解结案,并将调解结案的好处告知当事人,比如可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节约审判资源减轻讼累、调解结案可得及时履行、调解结案受理费可减半收取,减轻经济负担等,让当事人知道调解结案的好处,从而发自内心愿意配合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从立案环节就已经让当事人知道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并且调解对其自身有大量的好处。

(二)送达阶段

送达对调解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也可发挥书记员最先了解案情和接触当事人的优势。书记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已经初步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基本的案件事实,在送达文书时,就可向被告同样贯彻调解的优势,让当事人知道调解结案对其自身的利弊,从而自愿选择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不能及时调解结案,也可以通过送达法律文书,了解到被告对案件诉讼请求的意见和提出对案件处理的一些要求。将此信息反映给审判员,为审判员下一步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www.xing528.com)

(三)审理阶段

民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会通过调解来解决案件。调解过程中可由书记员与审判人员相互配合,在审判员做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时,可以换由书记员来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书记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对案情的了解和优先接触当事人建立起来的信任,换一个角色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可能会起到不同的效果,比审判员一个人唱独角戏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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