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包括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不需要另行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宣判的时间、地点,也无须制作宣判笔录,因此,宣判事项的处理仅是定期宣判时的一项工作任务。
(一)通知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定期宣判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适用传票通知;对于辩护人、公诉人适用出庭通知书通知;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由法警提押到庭,无须另行通知。
(二)制作宣判笔录
当庭宣判的无须另外制作宣判笔录,可在法庭审理笔录中继续记录。定期宣判的,应单独制作宣判笔录。宣判笔录制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正文内容应记明宣读××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书或裁定书,告知的事项及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现。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表示要如实记录,如果有意见,要记清意见的内容。对判决有意见的,是对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还是对适用法律条款有意见,是否认为刑期过重,这些情况都应当记录清楚。
(2)一审宣判后,法官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讯问被告人是否上诉,书记员应将被告人回答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
(3)记录到庭的公诉人应写明职务和姓名;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写明称谓和姓名。
(4)刑事公诉案件的宣判委托他人宣判的,应在审判长一行中写明代为宣判人员及其姓名、单位和职务。一般由本案合议庭成员进行,记录时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宣判人。
(5)宣判笔录的空格中,应当依次记明宣告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告知的有关事项和当事人的表示等内容。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6)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宣判笔录示例】(www.xing528.com)
××省××市××区人民法院宣判笔录(刑事案件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到庭的公诉人: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员) 宣读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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