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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宣判事宜及通知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判包括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不需要另行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宣判的时间、地点,也无须制作宣判笔录,因此,宣判事项的处理仅是定期宣判时的一项工作任务。(一)通知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处理宣判事宜及通知程序

宣判包括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不需要另行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宣判的时间、地点,也无须制作宣判笔录,因此,宣判事项的处理仅是定期宣判时的一项工作任务。

(一)通知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定期宣判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适用传票通知;对于辩护人、公诉人适用出庭通知书通知;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由法警提押到庭,无须另行通知。

(二)制作宣判笔录

当庭宣判的无须另外制作宣判笔录,可在法庭审理笔录中继续记录。定期宣判的,应单独制作宣判笔录。宣判笔录制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正文内容应记明宣读××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书或裁定书,告知的事项及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现。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表示要如实记录,如果有意见,要记清意见的内容。对判决有意见的,是对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还是对适用法律条款有意见,是否认为刑期过重,这些情况都应当记录清楚。

(2)一审宣判后,法官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讯问被告人是否上诉,书记员应将被告人回答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

(3)记录到庭的公诉人应写明职务和姓名;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写明称谓和姓名。

(4)刑事公诉案件的宣判委托他人宣判的,应在审判长一行中写明代为宣判人员及其姓名、单位和职务。一般由本案合议庭成员进行,记录时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宣判人。

(5)宣判笔录的空格中,应当依次记明宣告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告知的有关事项和当事人的表示等内容。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6)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宣判笔录示例】(www.xing528.com)

××省××市××区人民法院宣判笔录(刑事案件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到庭的公诉人: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员)  宣读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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