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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起源与挑战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香港基本法规定中,香港政制发展是一个专门的问题。由于基本法规定了普选的目标,规定了2007年以后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修改,这才提出一个政制发展问题,换句话说,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源于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问题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讨论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香港回归以后政制发展问题争议不断,成为影响香港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说明了原来的设想没有完全实现。

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起源与挑战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香港政制发展是一个专门的问题。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双普选的目标。由于基本法规定了普选的目标,规定了2007年以后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修改,这才提出一个政制发展问题,换句话说,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源于基本法的规定。就是指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法案、议案表决程序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问题。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基本法起草者留给后人解决的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的应有含义。

为什么基本法会留下一个政制发展问题?这是由基本法起草时复杂情况所决定的。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问题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讨论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争论背后,有两个问题纠缠在一起,一个是我们与英方争夺设计未来特区政治体制主导权的斗争,这个问题我后面还要讲到;另一个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之间的政治利益分配。就两个产生办法而言,在长达四年零八个月的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方案有几十个,从最激进的立即全面普选,到最保守的行政长官由协商产生、立法会议员全部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各种方案都有,争执不下。怎么样才能确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基本法采取的办法就是,在附件一和附件二里先规定特区成立头十年的两个产生办法,同时规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两个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及修改的程序,最终实现普选。这是一种妥协,是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从而使基本法得以顺利通过,是十分不容易的,体现了基本法制定者高超的政治智慧。当时设想,2007年以后两个产生办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问题,在香港回归祖国十年后,应当有比较好的条件、比较充裕的时间通过理性讨论来解决。为促进以理性讨论、相互妥协的精神来推进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逐步达至普选的目标,基本法还规定了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设置了十分严格的修改程序,应当说是考虑得很周到的。(www.xing528.com)

香港回归以后政制发展问题争议不断,成为影响香港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说明了原来的设想没有完全实现。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重视,这就涉及到我今天要讲的第二个问题,即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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