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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基本法的规定切实可行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坚信基本法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努力使其行得通,这是基本法理论研究工作的方向。我们从事基本法研究,应当怀有一种对历史、对前人的敬意,相信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并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实践促使其完善,不断取得成功。香港终审法院也在若干个判决中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基本法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一旦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必须遵从,这是“一国两制”下香港法治的组成部分。

坚信基本法的规定切实可行

要坚信基本法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努力使其行得通,这是基本法理论研究工作的方向。这些年来,我看了不少基本法研究论文,也参加了一些基本法研讨会,发现有一个特点,但凡提到建议,经常都会有一条是建议修改基本法的。当然任何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基本法也不例外,大家也尽可继续提出这方面的建议,我想要说的是,任何法律实施的要义首先不是怎么修改它,而是使它行得通,尤其像基本法这样的宪制性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妥协的产物,更不能轻言修改。因为修改无非是重新达成一种政治妥协,解决了旧的问题,还会产生新的问题,但这还不是关键,关键是这种不断修改宪制性法律的过程,必然影响到宪制秩序的稳定,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起草时提出的方案就有几十种,后归纳出五种方案,最后是中间落墨,每种方案都吸纳了一点,达成了妥协。我们做基本法研究,要了解有关法律条文形成的艰难过程。2005年4月12日我与香港法律界人士座谈,在讲到基本法时,我说我们不要苛求前人,“前人所做的已经足够超前,已经向我们展示了他们不同寻常的聪明才智,现在我们所应做的也是所能做的,就是全面、准确地把基本法贯彻好、实施好,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基本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完善。”我们从事基本法研究,应当怀有一种对历史、对前人的敬意,相信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并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实践促使其完善,不断取得成功。

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基本法不断充实、完善的过程,不断使基本法规定行得通的过程。如在基本法解释问题上,回顾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解释基本法,当时香港法律界感到天要塌下来,一些大律师和律师还穿黑衣沉默游行,宣称香港法治已死。经过了四次释法,现在看来,一方面,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的规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断改进工作,尽管香港社会还存在一些疑虑,但总体上来讲,认受程度已经大大提高,如对“双非”问题的认识,就有很多人支持释法。香港终审法院也在若干个判决中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基本法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一旦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必须遵从,这是“一国两制”下香港法治的组成部分。2011年终审法院在审理刚果(金)案时,还第一次启动了基本法规定的提请释法机制,使有关法律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也一样,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确立了处理两个产生办法修改问题的“五步曲”程序,一开始也有一些人不理解,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由于这个程序理顺了在修改两个产生办法问题上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有一套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富有争议性的重大政治法律问题,现在“五步曲”已经在港澳社会深入人心。要使基本法的各项规定行得通,实际上也包括通过实践不断修正我们过去自己的一些观点的过程。比如说,以前我们有些人也主张,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只能采用内地的法律解释方法,而不能采用普通法解释方法。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法院享有基本法解释权,同时香港继续实行普通法制度,不让他们用普通法进行解释是行不通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就只能采用内地的法律解释方法,发生冲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这种观点的修正,更加切合基本法有关规定,从而也更加能够得到各方面的认同和接受。再如,以前我们讲特区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不是三权分立,这与香港和澳门社会普遍认为他们是三权分立的观点截然相反。深入分析其原因,发现香港和澳门社会讲三权分立,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美国式的政治体制模式,另一种更多的是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形象说法,讲三权分立的人,也不是铁板一块的。因此,我们就区分这两种情况,指出如果三权分立是指美国式的政治体制模式,那么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肯定不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但如果说三权分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形象说法,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同样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姬鹏飞在基本法草案说明中关于行政长官要有实权,同时要受到制约,行政立法要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等,都说明了这一点。这样来解释行政主导与三权分立,就不是截然对立的,对于促进香港和澳门社会接受行政主导政治体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www.xing528.com)

坚信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并努力使其行得通,落到基本法研究上,就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是基本法研究的方向性问题。比如说,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主导不起来,比较弱势,这是香港社会的普遍看法,其原因何在?香港社会有些人认为,是基本法规定有问题。很多特区官员也认为是基本法规定有问题,要是这么说,就需要修改基本法。当然也有人认为,不是基本法规定有问题,而是对基本法的理解和落实出现了问题。按照这种观点,就需要深入分析研究,采取措施使特区政治体制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运作。由此,可以看出,对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的认识和界定,直接关系基本法研究的方向。“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要长期实施下去,中央一再强调坚定不移地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不动摇、坚定不移地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不动摇,这决定了基本法理论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努力使基本法的各项规定能够行得通。香港基本法实施已经有15年的时间,澳门基本法的实施也已经有13年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是我们研究工作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很好地总结基本法实施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并把它上升为理论,用于指导未来的实践。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是一件艰苦的探索工作,在前人已经走过的路上,承前启后,把路走得越来越宽,同样是一种探索的工作,而且难度可能不亚于走新路,因此,研究在新形势下怎么使基本法的规定能够有效地施行,是一种理论创新工作,也是不断提高研究水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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