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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制度与预先指示制度的区别详解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不同生前预嘱是预先指示制度的雏形。预先指示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并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并被认为是维护患者自主权的重要形式。(三)设立程序要求不同在设立程序上,生前预嘱制度的内容直接关乎生命,故较之其他阶段、内容的预先指示更为严格。因此,实际上预先医疗指示在判例法上少有对患者能力问题的争议。

生前预嘱制度与预先指示制度的区别详解

(一)概念不同

生前预嘱是预先指示制度的雏形。预先指示包括生前遗嘱医疗决策代理,生前预嘱是一种先进的医疗照顾指示,它能够阐明一个人在丧失决策能力的情况下对医疗决策的偏好。生前预嘱制度不排斥当事人的其他选择,只是给当事人在其丧失医疗决策能力之前安排其在生命末期接受或者拒绝护理意愿的途径。[29]当事人在作出了选择后,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去实现它,这就是无上的尊严,生前预嘱赋予当事人一个选择的权利。预先指示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并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并被认为是维护患者自主权的重要形式。[30]预先指示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患者有效行使知情同意权和自我决定权的一种途径,其目的是提高患者的生命价值和生存质量,这一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很多因素影响了其在中国的普及和应用。[31]

(二)价值不同

预先医疗指示是制定人对自己医疗决策的系统规划,高度的切身性完全体现个体的主观意愿和价值观念。[32]生前预嘱制度追求的目标是自然死亡,拒绝延长生命的治疗,提倡有质量的生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宝贵的医疗资源,从而将这些宝贵的医疗资源分配给紧迫需求者或用于医疗科研提升我国的医疗水平。(www.xing528.com)

生前预嘱可以对进入生命末期的当事人作出预先医疗指示也可以同时设立预立医疗委托代理人,患者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时可以指定代理人为患者做决定,充分维护了患者的医疗自主权。

(三)设立程序要求不同

在设立程序上,生前预嘱制度的内容直接关乎生命,故较之其他阶段、内容的预先指示更为严格。[33]预先指示包括生前预嘱和持久医疗授权。生前预嘱是患者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是在更多情况下设立人对于自身何时陷入危险境地无从知晓,难以把握设立时间。持久医疗授权则弥补了生前预嘱这一不足,当事人可以事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医疗代理人,代其作出采纳何种医疗措施的决定。[34]持久医疗授权是患者授权他人决定,可以认为是患者决定的延伸,但是从结果而言并非是患者自己直接作出的。预先医疗指示本身主要适用于临终医疗决定,临终状态下的患者多半已经丧失意识。因此,实际上预先医疗指示在判例法上少有对患者能力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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