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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个体自然死亡权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是单向度的、不可逆转的,死亡也一直未被视为“善”的事务。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生前预嘱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尊重个人的自然死亡权是生前预嘱权最为直接的目标,亦是较为具体的目标。生前预嘱权尊重了特殊状态下个人的医疗决策权,尊重了生命末期患者的自然死亡权,使得死亡过程符合患者的意愿,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患者对死亡方式的需求,完美呈现出了死亡过程所具有的难得一见的“善”的一面。

尊重个体自然死亡权的重要性

死亡是单向度的、不可逆转的,死亡也一直未被视为“善”的事务。在我国,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谈起死亡,更多的是忌惮,而面对死亡,更多的是恐惧。然而,安乐死所涉及的是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尊严死所涉及的则是人有无选择或决定死亡的权利,[26]即生前预嘱权所要解决的并非是死亡本身,而是死亡过程或死亡方式问题,包括在个人对临终末期的治疗偏好进行事先选择,是否接受生命技术支持,如何让死亡过程更适合自己等,这些都是生前预嘱权的具体内容。如果患者在有行为能力时,未曾作出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其丧失行为能力后,可以将患者的医疗决策权交给其家属,以此来促进患者利益的最大化。而现实存在的情况是,有不少未丧失行为能力的癌症患者在晚期哀求自己的家属停止对其进行生命医疗技术支持,或者患者在有行为能力时曾经作出过明确的意思表示。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掣肘和伦理道德的束缚,能够理性地拒绝医疗机构或医生为家庭成员实施医疗生命技术支持的并不多,患者的意愿往往得不到尊重,“家长主义”模式横行,患者在临终末期无法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生前预嘱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尊重个人的自然死亡权是生前预嘱权最为直接的目标,亦是较为具体的目标。设立生前预嘱权的目的就是将个人临终末期的医疗决策权赋予患者本人,其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治疗偏好,在其进入临终状态且丧失行为能力时,生前预嘱就生效且被执行。生前预嘱权尊重了特殊状态下个人的医疗决策权,尊重了生命末期患者的自然死亡权,使得死亡过程符合患者的意愿,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患者对死亡方式的需求,完美呈现出了死亡过程所具有的难得一见的“善”的一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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