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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胎儿利益与患者利益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患者的自主决策权会因保护某种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或遭到克减。有的国家以怀孕时间来确定国家保护胎儿利益的强弱。因此,生前预嘱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国家保护胎儿利益与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如果胎儿的存续会导致对患者侵犯程度逐渐增加,预后恶化,患者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这时国家保护胎儿或生命的利益就会弱化,个人权利将会战胜国家的利益,生前预嘱将会得到继续执行。

国家保护胎儿利益与患者利益的优化探讨

患者的自主决策权会因保护某种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或遭到克减。[14]胎儿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国家利益。胎儿的生存能力成为决定胎儿生命中国家利益的关键因素。有的国家以怀孕时间来确定国家保护胎儿利益的强弱。在女性怀孕三个月之内,国家无权干涉其是否继续怀孕的决定。但是如果怀孕超过三个月,那么国家利益就会增强,进而能够对女性是否继续怀孕的决定进行干涉。[15]在怀孕时间之外,影响胎儿国家利益的另一方面的因素是胎儿是否能够存活。经过医生的专业诊断,如果胎儿不能够存活,基于胎儿产生的国家利益就会减弱,甚至归零;而如果胎儿能够存活,那么国家对胎儿的利益就会得到确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强。患者利益更多是一种自身利益,例如,基于隐私权、健康权而产生的利益。任何公民基于宪法的规定,享有医疗决策权,即对于自己的医疗事务享有选择权,当医疗方式存在多种选择时,患者将完全可以进行自我决策,可根据自己的偏好与治疗痛苦的程度来进行判断选择。同时公民亦享有生命权,从不同的角度生命权可以获得不同的理解,而在生前预嘱制度中,生命权可以理解为自然死亡权,即个人可以选择不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而自然死亡。胎儿的延续与生存可能伴随着患者无法忍受的痛苦,如果仅仅从国家角度去考虑国家的利益,患者自身的利益就会得到忽视。如果过度重视患者利益,国家利益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生前预嘱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国家保护胎儿利益与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如果胎儿的生存延续并未给患者造成过度或极度痛苦,也即对患者的侵犯程度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国家利益可能会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的医疗决策可能会被替代,生前预嘱的执行可能受阻。如果胎儿的存续会导致对患者侵犯程度逐渐增加,预后恶化,患者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这时国家保护胎儿或生命的利益就会弱化,个人权利将会战胜国家的利益,生前预嘱将会得到继续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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