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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采取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对涉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据此本项对检查、查封、扣押有关设备、物品作了专门规定,赋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的权力,并对查封、扣押有关设备、物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作了严格的限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采取的优化措施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对涉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本项措施主要是针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所作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的范围通常应限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其工作人员,询问、调查的方式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调查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等资料能够反映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种类、目的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个人信息向其他组织、个人转移、获利等情况。通过查阅、复制上述资料,能够有效查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查阅和复制的文件和资料必须与调查事项有关,不得扩大查阅和复制的范围。(www.xing528.com)

3.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是指进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工作和经营场所,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有关文件资料、设备物品等进行检查。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投诉、举报获取的违法线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性质、危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获取必要的证据,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来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4.检查、查封、扣押有关设备、物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设备、物品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设备、物品可能还涉及个人隐私。据此本项对检查、查封、扣押有关设备、物品作了专门规定,赋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的权力,并对查封、扣押有关设备、物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作了严格的限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慎重:一是应当评估查封、扣押措施,是否为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所必需;二是查封、扣押措施应限于确有证据证明被用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设备、物品;三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必须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四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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