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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息指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关系、描述、能够关联或可合理地链接到特定消费者或家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别名、邮政地址、唯一个人标识符、在线标识符、互联网协议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账户名称、社会安全号码、驾驶证号码、护照号码的标识符或其他类似标识符,以及加州民法典第1798.80节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加州或联邦法律下受保护的个人分类特征。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中所定义的非公开的个人可识别信息。

个人信息指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关系、描述、能够关联或可合理地链接到特定消费者或家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姓名、别名、邮政地址、唯一个人标识符、在线标识符、互联网协议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账户名称、社会安全号码、驾驶证号码、护照号码的标识符或其他类似标识符,以及加州民法典第1798.80节(e)条规定的个人信息。(2)加州或联邦法律下受保护的个人分类特征。(3)商业信息,包括购买、获得或意向购买的财产、产品、服务或其他消费的记录。(4)生物信息,即个人的生理、生物或行为特征,包括基因、虹膜、视网膜、指纹、脸部、手掌、静脉图案和声纹图像等数据,以及可识别个人的步态节奏、睡眠、健康、运动数据。(5)网络活动信息,包括浏览历史、搜索历史以及与网站、应用程序或广告的交互信息等数据。(6)地理位置数据。(7)音频、电子、视觉、热量、嗅觉或类似信息。(8)专业或就业相关信息。(9)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中所定义的非公开的个人可识别信息。(10)从已识别的任何信息中得出的推论,并可以用于创建反映消费者偏好、特征、心理倾向、行为、态度、智力、能力和资质的画像。个人信息不包括公开可用的信息和去标识化的消费者信息或信息集合。(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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