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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决定可撤销,私人继承权得到保护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李文赔偿原告李明1 798.2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决定可撤销,私人继承权得到保护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照所有权主体的不同,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财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两人所有的房屋或承包的土地相邻的,两人之间则会存在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其土地、建筑物,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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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水渠致邻里反目 男子掷砖头伤人被诉赔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男子担心邻居修建的水渠排水会威胁自己房屋安全,为此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李文赔偿原告李明1 798.2元。

李明和李文是多年的邻居,两家一直都很和睦。2013年5月5日,李明打算在自家后院外修建一条水渠,因为水渠紧挨着李文的房屋,李文担心水渠排水会威胁到自己房屋的安全,就阻拦水渠施工。在阻拦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相互谩骂,继而李文捡起建筑红砖扔向原告李明,导致原告李明左手手掌和中指受伤流血,腰部受伤。经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此向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原、被告因建水渠引发纠纷,被告李文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向原告李明投掷砖头,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因原告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经审查认定为1798.2元。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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