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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哺乳期后的子女,若父母达不成抚养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提升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公民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一般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将其所有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设定抵押,债权人就上述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以及汇票银行票据债券、存款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性权利设定质权,债权人就上述质押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质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即留置权。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订立担保合同,其中设定抵押权、权利质权还应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否则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或行使。

4.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公民或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常用的行为方式。在因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也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有些合同,如担保合同,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如果订立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所有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条款。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有欺诈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时,该合同无效。如果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一般根据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来确定。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作为担保措施,如果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和定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措施来弥补损失。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5.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制度是极为重要的一项社会制度,它关系着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同时承载着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和参加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和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等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若父母达不成抚养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享有探望的权利。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夫妻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www.xing528.com)

收养是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建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其监护、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相关条件的限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与送养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登记的不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还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继承制度是为了解决公民死亡时的遗产问题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如果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况,将丧失继承权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除法定继承方式外,公民可以立遗嘱来处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的执行人。公民可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多人继承,也可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订立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危急情况下还可以口头订立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上述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继承或遗赠附带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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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 将让公民更有尊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意味着我国将开启一个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诸多类别的法律中,民法与公民的联系最为密切:出门吃饭和购物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公司上班涉及合同法,买房买车涉及物权法,和人交往时可能牵涉到侵权责任法……民法无处不在,是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与刑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民事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备,但缺乏整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以消费纠纷为例,适用的法律可能会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依据不同法律,可能造成判决结果的很大差异。

与单行法不同,法典是同一门类的法律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系统的法律。它并非“麻袋装土豆”那样将多部法律简单、松散地归类到一起,而要将法律概念的解释、裁量标准、价值标准进行统一,实现同一门类多部法律的有机整合。法典的体系性、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是单行法无法企及的。

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有利于更加公正、公平地保护公民私权。民法典的编纂提上日程,将统一司法裁判依据、确保司法部门正确使用法律,压缩司法弹性空间,最大限度避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并为公民提供更为明确的监督依据,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编纂民法典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竞争的经济,最能体现公民市场活动的民营经济近年来正成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和创新活力源头。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个人财产和经营活动不受侵犯,需要以法律来保护产权、约束契约执行、确保平等交换等市场原则。

可以预见,伴随民法典的编纂,一些过时的、不利于公民权利保护的、与其他法律条款冲突的法律条文将被清理,少数不完善的法律将得到修正,《人格权法》等个别缺失的法律有望启动立法程序并形成法律。

《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回顾中国民法典编纂走过的路,几十年中几经中断的坎坷证明了约束公权、保护私权立法之难。人们有理由期待,编纂民法典必将使我国公民各项民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让人们在法治的阳光中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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