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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行政赔偿。具体的范围如下: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主要包括: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主要包括: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两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委托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

赔偿金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金计算标准。(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2)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标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罚款、追缴、没收财物或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等,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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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是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组村民,1994年与父母分户居住后开始耕作芦竹组上坑子门口3.8亩、芒头背0.8亩土地(即本案争议承包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当地村组将本案争议承包地发包给刘海,由刘海承包经营,并在承包经营底册予以记载。2003年,原告刘海迁至铜鼓县城居住,同时全家户口也迁至县城,并将其承包土地交由彭忠根耕作。此后,该土地的相关税费均系第三人彭忠根缴纳,该土地的粮食补贴等相关权利也归彭忠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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