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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的特征及变化范围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是由被授权制定公共政策与处理国家事务的个人和机构所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建立起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直接开办公立学校,使更多的平民子女接受国民教育;授权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分担一部分社会事务的管理。由此可见,政府组织的内在性质和范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营利”二字是区分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重要标志。正如可能会出现财政赤字一样,非营利的政府组织在年度终了同样可以出现收支余额。

政府组织的特征及变化范围

会计研究应当以社会组织为起点。有学者认为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1],也有学者认为会计是“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2]。无论怎样定义会计的本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假定——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假定意味着会计工作总是围绕着某个组织而展开的;或者,从技术会计观来讲,会计信息总是围绕着某个组织而加工的。

组织是人类社会的细胞。人们为了改造自然、治理社会或实现那些单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会有意识地结成形形色色的组织。出于不同的视角、按照不同的标准,经济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组织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其中,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划分是以设立的目的为依据,将社会中的组织划分为两大类:谋求利润的营利性组织和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组织。从行为科学的观点来看,由于行为的目的不同,其方式、程序和控制模式也不一样。政府会计作为服务于政府组织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活动,与企业会计的诸多差异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组织的差异。

政府是由被授权制定公共政策与处理国家事务的个人和机构所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府一般由“公共当局及其通过政治程序设立的机构组成”[3]。在政治学理论中,政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行政权的扩大,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各方面事务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由传统的“守夜人”和社会生活的仲裁者,直接进入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建立起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直接开办公立学校,使更多的平民子女接受国民教育;授权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分担一部分社会事务的管理。由此可见,政府组织的内在性质和范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除了按法定程序设立相应的行政机关外,还出资兴办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防疫站、图书馆气象台等等。这些由政府财政资金供给的事业单位事实上在履行着部分政府的职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们仍将与政府机构一道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有别于以谋求利润为目的的私人部门,政府组织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政府组织因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存在,并随着社会公共需要的发展而演进。社会公共需要导致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生。现代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的实践已经证明,在混合经济体制下政府组织向市场提供的是私人部门无法提供的、或者是那些由私人部门提供将导致配置效率低下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组织的公共性既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

2.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政府组织须经法律授权方可设立。未经法律程序,任何政府及任何领导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或合并政府组织。世界各国的政府组织的设立都有其法律依据,它们的权力和责任都必须由宪法或其他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它们的行为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体制是建立在“议行合一”的基础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产生。不仅如此,在我国,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也必须遵守法定性,事业单位不仅首先要取得法人资格,而且还应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登记。

3.统一性(www.xing528.com)

政府组织是一个规范统一的体系。不同级别的政府、同一级别政府的内部以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组织目标、预决算程序等方面都必须执行严格统一的制度规范。相比之下,营利性组织,尤其是一个拥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财产权的现代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其利润最大化原则和自身的战略目标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组织级层与组织网络方面基本没有统一性且很少具有可比性。

4.独占性

政府组织在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限制私人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形成一种计划体制下的独占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政府放松了管制,允许并且还鼓励私人企业进入公共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但出于下面几方面的原因,政府组织在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仍处于独占的地位:一是由于公共产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必须在总体上对这一产品的生产进行必要的规制;二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很少有私人企业愿意赔本去生产;加之一些公共项目工程又往往具有相当的规模,非私人组织所能承担,因而政府组织就成为此类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客观上造成了独占性。

5.非营利性

“营”字有“谋求”的含义,非营利性也就是说政府组织的设立不是为了谋求利润。政府组织代表的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提供的是社会行为规范、社会生活保障等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这一点来看,全体居民是政府活动的受益者;另一方面,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支出,如公务人员的薪金报酬、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都是通过强制性的税收由社会成员来承担的,因而税收是分摊政府服务成本的主要方式,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决不能考虑利润问题。“营利”二字是区分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重要标志。

需要指出的是,不以谋求利润为设立宗旨并不是说政府组织不能有盈余。盈余是各类组织运作的结果而不是目的,我们前文对组织的分类是基于目的而非结果。正如可能会出现财政赤字一样,非营利的政府组织在年度终了同样可以出现收支余额。常识还告诉我们各级政府的财政盈余以及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结余是评价此类组织绩效的重要参考指标。

6.组织目标的多重性

政府组织的目标形式上清楚但实际中模糊,而且组织行为的结果评判较困难。政府组织以满足公共需要、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作为组织目标,这是十分清楚的,但由于公共利益大多是抽象的,加之人们对公共需要、公共利益以及多大范围内的或什么样的共同利益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而政府组织的这一目标在实际中又是模糊不清的,往往似乎只是政府组织人员提醒自己负有公共责任以及必须为大多数人服务的一种象征符号而已。相应地,政府组织的活动的结果是否达到组织的基本目标,政府组织人员是否公正公开、顺应和体恤民意等,也就较难有准确量化的指标进行评判。比较来说,企业组织最重要的目标是创造利润,员工的绩效是以其对组织所创造的利润的多少进行衡量的,而且由于利润是以价值的表现形式,即价格来进行测量的,因此企业组织的行为结果的评判较之公共组织清楚明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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