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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核算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还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程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核算优化方案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形成和发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依据其所有权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这些收益进行分配而形成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设想源自《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三部分,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增设其他预算”。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预算模式已经逐步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进行转变,但无论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2年1月1日起实施),还是1994年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都没有明确提出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仅仅是迈出了“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的第一步。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内容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收入。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还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程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核算科目介绍(www.xing528.com)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于2007年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号:406)科目,用以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取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该科目;终转账时,将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该科目,贷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

该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累计数;该科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的项、目级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

(四)核算举例

[例8] 某日,东昌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收到国库报来的当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日报表,列明:本日市属独资国有企业水城集团上交利润480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国库存款 480 000

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48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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