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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量表信效度检验及实验控制检验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6.1实验控制检验再对自变量的操纵是否有效进行检验。由表6.2的方差分析结果发现:在高权威信任条件下,被试体验的权威信任得分显著高于低权威信任的情况;在高程序公正条件下,被试体验的调查民意的程度显著高于低程序公正条件。表6.6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对效果变量的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程序公正判断上,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主效应显著,两者的交互作用也显著。

反应量表信效度检验及实验控制检验

(1)反应量表信效度检验

由于程序公正判断与结果接受性均是延用前面研究中使用过的问卷,不再重复进行信效度检验,在本研究中程序公正判断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为0.95,结果接受性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89。

(2)实验控制检验

在对实验假设进行检验之前,首先对情境设置是否合适以及被试的投入程度进行考察。问卷采用Likert 7点计分,分值越高符合程度越高,由表6.1项目得分的均分可以发现,两个项目的得分均在平均值4分以上,表明被试的投入程度较高,并且认为情境故事与现实较接近。对四种情境下的情境故事与现实接近程度的得分进行方差分析,F(3)=7.108,p<0.001,进行事后比较发现,第一种实验情境即高权威信任高程序公正情境的得分最高,显著的高于其他的三种实验情境,表明第一种情境最为常见,但所有情境的得分均高于平均分4分,表明情境的设置较合理。

表6.1 实验控制检验

再对自变量的操纵是否有效进行检验。由表6.2的方差分析结果发现:在高权威信任条件下,被试体验的权威信任得分显著高于低权威信任的情况;在高程序公正条件下,被试体验的调查民意的程度显著高于低程序公正条件。总之,实验中自变量的操纵与预期相符,表明实验操纵是有效的。为了检验对调查民意进行操纵是否达到了操纵程序公正的目的,以程序公正判断为因变量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高调查民意组的得分显著高于低调查民意组的得分,表明对调查民意这一原则进行操纵达到了对程序公正进行操纵的目标。

表6.2 实验操纵检验

注:1为高权威信任高程序公正组,2为高权威信任低程序公正组,3为低权威信任高程序公正组,4为低权威信任低程序公正组。

(3)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各种实验条件下因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如表6.3所示。由表6.3可知: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均为高时,结果接受性的得分最高;两者均为低时,结果接受性的得分最低,另外两种情况得分相近。结果接受性的总体均分为3.53,这一结果与第三章研究的结果一致,即权威决定的情境下,个体的结果接受性的得分较低。

表6.3 各实验条件下因变量的平均数与标准差(N=131)

注:信任中的1代表高权威信任,0代表低权威信任。公正中的1代表高调查民意,0代表低调查民意。

(4)对实验假设的检验

方差分析结果见表6.4,结果表明制度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主效应显著,两者的交互效应也显著。具体而言,在权威信任高的情况下,被试的结果接受性的得分显著高于权威信任低的情况(M=4.214,M=2.864,F(1,127)=28.994,p<0.001);在程序公正高的情况下,被试的结果接受性的得分显著高于程序公正低的情况(M=4.168,M=2.909,F(1,127)=25.221,p<0.001)。

表6.4 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对效果变量的方差分析(www.xing528.com)

由于在结果接受性的得分上,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交互作用显著,进一步作简单效应分析,结果见表6.5,结合图6.1可知:在程序公正高与程序公正低的情况下,权威信任高时结果接受性的得分均显著高于权威信任低时的得分;在权威信任高的情况下,程序公正高时结果接受性的得分显著高于程序公正低时的得分;而在权威信任低的情况下,程序公正的高低变化所带来的结果接受性的得分变化差异不显著。此结果表明在权威信任高的情况下,程序公正的效应显著,而在权威信任低的情况下程序公正的效应不显著,这与De Cremer等(2007)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只有在权威可信的情况下,发言权才有意义,是否有发言权才能影响个体的反应,而当权威不可信时,权威所提供的发言权机会可能被个体认为是没有意义的,权威可能会将程序公正行为作为一种印象管理的策略(Greenberg,1990)。“我很积极地倾听你的想法,但我不会采纳你的意见”,此时的发言权就没有实质意义,只是权威进行印象管理的一种策略。当权威信任水平低时,个体容易将权威的程序公正的行为看做一种印象管理策略。还有研究发现当权威被感知为有偏的时候,程序公正的效应消失,即程序是否公正并不影响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领导者有偏个体就会认为其不可信,那么该领导者随后的行为均会被评价为消极的,即使该领导者使用了公正的程序,也会被个体感知为不公正的(De Cremer,2004)。

表6.5 简单效应分析结果

注:A为权威信任,水平1为高,水平2为低;B为程序公正,水平1为高,水平2为低。

图6.1 在结果接受性上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交互效应图

综合而言,如果负责执行制度的领导者的信任度很低,此时无论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程序都不能改变个体的合作意愿;而无论程序公正的水平高低,权威信任水平的提高均可以提高个体的合作意愿。

国外的两项研究在分析权威信任水平低时为何程序公正效应不存在这一问题上,均认为是一种推测。推测权威信任不可信时,公正的程序可能不被个体感知为是有意义的,即在权威不可信时,程序是否公正不影响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推测,接下来以程序公正判断作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以检验当权威信任水平低时,领导者的程序公正行为是否因为不能被个体感知为是程序公正的,而导致程序公正的效应不显著。结果见表6.6。

表6.6 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对效果变量的方差分析

结果表明:在程序公正判断上,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主效应显著,两者的交互作用也显著。具体而言,在权威信任高的情况下,被试的公正判断的得分显著高于权威信任低的情况(M=3.697,M=2.512,F(1,125)=27.429,p<0.001);在程序公正的情况下,被试的公正判断的得分显著高于程序公正低的情况(M=3.781,M=2.427,F(1,125)=35.799,p<0.001)。

由于在程序公正判断的得分上,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交互作用显著,进一步作简单效应分析,结果见表6.7,结合图6.2可知:在权威信任高的情况下,程序公正高时公正判断的得分显著高于程序公正低时的得分;而在权威信任低的情况下,程序公正水平的变化带来的公正判断的得分改变不显著,并且由图6.2可以看出,权威信任低时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得分低于3分,即无论程序是否公正均将其判断为不公正的。验证了前面的猜想,当权威信任水平低时,该权威所实施的程序公正行为不能改变个体的程序公正判断,即如果权威不可信,即使其使用公正的程序,也不能提高个体的程序公正感,因而此种情况下不能提高个体的结果接受性,使得程序公正的效果不显著。

表6.7 简单效应分析结果

注:A为权威信任,水平1为高,水平2为低;B为程序公正,水平1为高,水平2为低。

图6.2 在公正判断上权威信任与程序公正的交互效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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