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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的处罚模式解析:构成要件定型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对向犯,其目的在于明晰对向犯的刑事责任和处罚范围。因此在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一方的情形下,对于另一方的对向行为,并不能依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帮助犯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是否超越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范围,成为判断对向犯处罚范围的核心问题。

对向犯的处罚模式解析:构成要件定型性

研究对向犯,其目的在于明晰对向犯的刑事责任和处罚范围。在同罪对向犯和异罪对向犯情形下,刑法已经规定了对向双方适用的罪名和刑罚,对于对向犯参与双方的处罚依据刑法条文定罪处罚即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在单罚一方对向犯的情形下,对于对向犯的另一方即未罚一方是否及如何进行处罚。例如,刑法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那么对于购买证件一方能否进行处罚?依据何种理由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对向犯系必要共犯的一种,对于必要共犯的处罚,“理论上普遍赞成的结论是:刑法规定必要共犯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区分共同犯罪类型;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排除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的适用可能性”[10]。因此在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一方的情形下,对于另一方的对向行为,并不能依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帮助犯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该结论学界几无争议,但是该结论的论证理由则有颇多学说,代表性观点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等,其中后两者学说绝大多数由国外学者所主张,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就真正意义上的片面的对向犯而言,立法者意思说基本上具有妥当性”[11]。

立法者意思说的基本观点是,在具有对向犯性质的A、B两个行为中,立法者仅将A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规定B行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当然地预见到了B行为的存在,既然立法者没有规定B行为构成犯罪,就表明立法者认为B行为不可罚。因而不能对B行为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帮助犯的条款,否则有悖于立法意图。[12]立法者意思说进一步引申,就得出了构成要件定型性理论:立法者所预见到的不可罚的参与行为,是该对向犯设定的构成要件定型性范围内的通常的参与行为,立法者并不能预见到超出构成要件定型性、通常性的对向性的参与行为,因而一旦参与行为一方实施的参与行为超越了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范围,就应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帮助犯之条款处罚之。(www.xing528.com)

由此,是否超越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范围,成为判断对向犯处罚范围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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