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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定型的基本范围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对向犯而言,对向关系的成立有赖于双方的对向行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将对向关系的一方规定为犯罪,必然会预见到对向行为的另一方即参与行为,由此对向行为双方就是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基本范围,参与行为本身没有超越定型性的范围,不得处罚之。例如对于贩卖毒品罪,对向关系的成立应当包含贩卖和购买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构成该对向犯的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基本范围,购买毒品的行为没有超出定型性,不应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定型的基本范围及其优化措施

何谓构成要件定型性?立法者在规定必要共犯的时候,必然会将必要共犯的各参与方的地位作用及危害性进行衡量,事先设定一个模型,将其中各类犯罪人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一一衡量,予以定型化,然后将可能造成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另外一些人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由此形成的定型模型就是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可见,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基本范围就是立法者所可能预见到的通常的必要共犯参与人的参与行为的范围。

就对向犯而言,对向关系的成立有赖于双方的对向行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将对向关系的一方规定为犯罪,必然会预见到对向行为的另一方即参与行为,由此对向行为双方就是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基本范围,参与行为本身没有超越定型性的范围,不得处罚之。例如对于贩卖毒品罪,对向关系的成立应当包含贩卖和购买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构成该对向犯的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基本范围,购买毒品的行为没有超出定型性,不应定罪处罚。

笔者再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该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如前所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属于对向犯,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的行为是销售行为的对向行为,那么该对向行为是否超越了该对向犯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范围?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购买行为显然没有超越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范围,单独的购买行为是该对向犯参与行为的核心,该条款中也没有任何其他超出定型性行为之规定,因而对于该购买行为不能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www.xing528.com)

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基本范围界限明确,易于确定,但它是确定定型性整体范围的基础,定型性范围并不仅限于基本范围,还包括由此衍生的其他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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