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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骗取财物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认为“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8]若以此论,在实务中就必须对“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证明。但是随着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传销组织的反侦察能力也逐渐增强,有些传销案很难说具备“骗取财物”的特征。“新智案”中很难看出其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特征。笔者认为,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作实质性的解释。

关于骗取财物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有学者认为“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原始型传销活动,则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7]有学者认为骗取财物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18]若以此论,在实务中就必须对“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证明。但是随着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传销组织的反侦察能力也逐渐增强,有些传销案很难说具备“骗取财物”的特征。国内著名的网络传销“新智案”从营销形式上看并没有任何“骗取财物”的特征,其要求以购买“讲座视频”获取会员资格,而后会员再去发展下线,“拉人头”数量越多自己的积分就越高,获取的利润就越多。由于该网站的奖励数额较高,所以吸引了很多传销者。该案中,会员明知“新智”的游戏规则,也知晓“新智”销售的产品,但是由于高额的酬金,许多购买产品的会员根本不去消费“视频讲座”,而着重去发展下线,这就让产品成为了一种道具。“新智案”中很难看出其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特征。又如,一种被称为“纯资本运作”的新型传销模式,以购买资本份额为入门要求,然后其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提取“分红”,级别越高提成越高。[19]参与传销的人员对“资本运作”是知晓的,并且许多是了解运作机制后主动加入进来的,并且在讯问中其并不承认自己被骗。即便是手段较为原始的“拉人头”式的传销,也逐渐开始“资本运作”化,会员在交了入门费之后就可以发展自己的下线,自己的下线越多提成越多。这种“资本运作”方式运行简单、资本回收快,逐渐被传销组织所采用。而且这种模式的参与者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公务员、企业老板等高层次成员,如广西北海307系列传销专案95名被告人中,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33人,其中犯罪集团主要组织者之一林某为澳大利亚籍华裔,拥有悉尼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高级职称和头衔。他们其实是深知该类传销的特征和运作方式,但是该类传销较其他类“来钱快”,而且更容易利用人的贪欲,容易吸收到会员。

笔者认为,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作实质性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整个传销活动就是组织、领导者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将其他人诱骗到组织中,套取下线的钱财,然后以下下线的入门费弥补下线的“缺口”,是一种借新债还旧债的诈骗行为,到最后组织者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后来参与者只能是债台高筑。几乎所有的传销组织都以帮助会员发财为借口,这种借口本身就是一种骗局;而参与到传销的人员,只有极少数的最初参与者有可能获利,后来的参与者只能是血本无归。任何被组织者都不会主动将钱财毫无理由地转移给传销组织者,其缴纳财物的原因就是传销组织者编制了一个看似合理的运作方式,而这个运作方式正是诱骗他人的幌子。资本运作的方式再好,也不过是一个引诱他人上钩的骗局。因此,笔者认为“骗取财物”是传销组织者的本质目标,无论其用何种运作方式掩盖其目的,只要符合了传销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传销的基本特征,就可以认为组织者具备“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而并不要求在每个案件中都有具体的、客观化的表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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