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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康德伦理学与道义论思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不能用严格的道义论,也就是康德伦理学来解释和建构马克思的伦理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康德伦理学对马克思没有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人的尊严并不一定是构成马克思道德理论的基石,但马克思的思想中无疑是有这个成分的。从思想史上看,自律自由观是康德对自由理念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不过,马克思与康德在自主自由观上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那么,马克思是否也和康德一样,有这样一种可以被重建的道义论?

马克思、康德伦理学与道义论思考

虽然不能用严格的道义论,也就是康德伦理学来解释和建构马克思的伦理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康德伦理学对马克思没有影响。在一些英美学者看来,康德的人的尊严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马克思的人性概念。布伦克特在《马克思与功利主义》一文中就认为:“共产主义是一个把人当作人、当作目的的社会。马克思伦理学的一个核心就是人的尊严、人是目的这一观念。”[1]的确,无论是青年时期还是成熟时期,马克思都一贯地对工人阶级深表同情。他谴责和批判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遭受的非人待遇。尤其是在马克思的早期文本《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不无愤怒地写道:“实际上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万万不能缺少的部分,也就是说,只得到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维持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只得到不是为繁衍人类而是为繁衍工人这个奴隶阶级所必要的那一部分。”[2]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被当作资本盈利的工具,从人的水平降到了物的水平。工人被自己创造出来的产物奴役,生活在一个普遍异化的世界里。这似乎表明,马克思的思想中有某种人性概念,起码在早期,这一人性概念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道德标准,而理想的社会应当是向这个本真人性复归的社会。按照这个标准和理由,人应该有人之为人起码的生存条件和人格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人的尊严并不一定是构成马克思道德理论的基石,但马克思的思想中无疑是有这个成分的。不过,在笔者看来,康德对马克思影响最大的地方是在自由观念上。

康德是自主自由观的鼻祖,而马克思自由观的核心也是自主自由。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八节的定理四中写道:“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法则的义务的惟一原则;与此相反,任性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毋宁说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道德性相悖。因为道德性的惟一原则就在于对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一个被欲求的客体)有独立性,同时又通过一个准则必须能够有的纯然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性。但是,那种独立性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而纯粹的理性且作为纯粹的而是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却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因此,道德法则所表述的,无非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3]在康德看来,自由并不是任性,而是意志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能够自我规定,人只有在意志自律中才能获得自由。从思想史上看,自律自由观是康德对自由理念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康德以后的哲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这个观念,这个观念也影响着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由观。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批判异化劳动的时候,就曾阐述过自主自由观。这种自主自由观的核心思想就是人可以(应当)控制和主宰自己的生活。正是由于异化劳动使人丧失了这个地位,所以才应当受到谴责和批判。自主自由,亦即把握和驾驭那些原来受其控制的必然性规律的思想,是马克思终其一生的自由观念。在《资本论》第3卷第48章中,马克思写道:“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4]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提到了自主自由“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共同的控制之下”,也提到了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但自主自由总是自我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所以自主自由比自我实现更为根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时,持有的也是这种自由观念。

不过,马克思与康德在自主自由观上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康德的自主自由观说的是意志自由,意志是自由的实体,而马克思的自主自由说的是实践自由,活动是自由的实体。虽然从思维方式上讲,自主自由既可以用来理解意志的合理生长方式,也可以用来理解活动的合理生长方式。但由于自由的实体不同,两者的自主自由观的差别是本质上的。可以说,马克思的实践自由概念包含着康德的意志自由概念,但比康德的意志自由概念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政治哲学虽然对政治自由与意志自由作了区分,但从思维方式上讲,“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理念其实源于康德的意志自由观。关于马克思自由观的基本内容,笔者已在第四章的第三部分中作了大致的阐述,这里就不再赘言了。

现在的问题是,康德说自由即自律,也就是说自由受道德律的规定才成其为自由,所以道德律就是道德的根本,而建立在抽象的形式道德律基础上的道德理论就是道义论。那么,马克思是否也和康德一样,有这样一种可以被重建的道义论?在绝大多数英美学者看来,马克思没有这种形式的道义论,但马克思有另一种形式上的道义论,这种道义论虽然也涉及抽象的形式道德律,不过更关注那些受形式道德律规定的质料。这些质料,就是善。这种形式的道义论就是所谓的混合道义论。在下一部分,笔者将分析学者们提出的具体的混合道义理论。在这里,笔者先大致介绍一下混合道义论的理论方式。

弗兰克纳是最早提出这种道义论的学者。在《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一书中,他认为,严格的义务理论(康德伦理学)容易脱离现实的生活实际。因为道德的确立是为了人的生活,而人的生活不是为了道德而道德,这是一条自明真理。所以,功利主义中的效用原则尽管有所缺陷,但更加接近真理,因为它更关注行为目的的善恶以及行为效果所带来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但弗兰克纳同时又认为,效用原则并不能作为道德原则的最终依据,而只能作为基本依据之一。因为在效用原则中,隐含着这样一条更为基本的、更为优先的原则——行善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ence),即“产生善本身和防止恶的原则”。不过,行善原则只是告诉我们应当去增进善并防止恶,但并没有告诉我们在具体的善恶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行事。为此,弗兰克纳认为有必要引入某种公正原则。从宽泛的意义上说,亦即某种对善与恶进行公正分配的原则。[5]这样一来,弗兰克纳就用他的行善原则取代了效用原则,加上某种公正原则,就构成了他所谓的混合道义论。换句话说,弗兰克纳去掉了效用原则中对非道德善的“最大化”要求,在保留效用原则中增进善或防止恶的抽象形式的同时,以公正原则来协调增进善或防止恶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蕴涵行善原则的公正原则就是道德判断的最终依据。总的说来,由于混合道义论把道德判断的最终依据落在作为普适原则的分配正义上,所以,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义论。然而,由于混合道义论既关注非道德善的实现,又强调增进善并防止恶的实际效果(行善原则),从而又是一种“更接近功利主义的道义论”。混合道义论中“混合”二字的含义就在于此。实际上,绝大多数当代伦理学家提出的道义理论都是不同形式的混合道义论,包括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雅克·蒂洛的人道主义伦理学等等。(www.xing528.com)

对于那些把马克思的道德理论理解为混合道义论的学者来说,他们的论理思路和弗兰克纳是一致的,即首先从马克思的思想中提炼出各种善价值,如自由、自我实现、人类共同体等,再用某种形式的公正原则对这些善价值的分配进行协调。可见,在这种混合道义论中,分配正义原则至关重要。弗兰克纳就区分了三种意义上的分配公正:第一种公正就是给予人们以应得的奖赏或按其价值给予奖赏;第二种公正就是平等待人,即把善恶平等地分配给人们,但惩罚的情况除外;第三种公正就是按照人们的需要、能力来对待人们。[6]实际上,这三种分配公正似乎都和马克思有关。

第一种公正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到的分配的公正,也就是“按配得分配的原则”,即对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而对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所以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7]显然,这种分配原则的前提在于确定什么才是人们应得的或配得的东西。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和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那么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依据会是什么呢?有学者就认为,马克思依据某种自然权利。例如科恩就认为,马克思用正义原则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据就是因为工人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东西,而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而工人之所以应得是因为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东西是劳动者创造的,工人应当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是一种自然权利。

第二种分配公正建立在一种平等观的基础上。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平等待人。但是,为什么要平等待人呢?弗兰克纳认为,因为“当全体都已达到某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时,我们理应对促成人们生活的善性起同样相称的作用。这就是个人固有的同等尊严或同等价值的含义”[8]。可见,每个人都有应当被尊重的权利,因为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显然,这种分配公正说的是康德的人的尊严观念。这部分内容的前半部分已经说过,在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尤其是对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遭受的非人待遇的批判,就体现了这种人的尊严观念。

第三种分配公正说的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正义原则。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人们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分得相应的社会份额,也就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大小获得相应的份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共产主义阶段,每个人自觉地进行自我实现,不断发挥自己的各种能力,既造福社会,也实现自己。社会不在根据某种统一的尺度整齐划一地进行分配,而是根据每个人的需要订制分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需分配。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看似不平等的分配才是最公正的分配。科恩就把这种分配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消除了任何非选择性因素,从而是一种最为道德的分配方式。

学者们对马克思混合道义论的建构,基本上就是这三种原则和各种非道德善之间不同组合的产物。从论理方式上说,虽然这种形式的道德理论有自身存在的问题(见本章第三部分),但从理论本身的丰富程度和适用性来说,似乎比目的论更为高级、更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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