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清理结果:修改、保留和废止的司法解释

清理结果:修改、保留和废止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保留24件司法解释。对部分内容与《民法典》、新司法解释冲突或者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18件司法解释,予以修改,相关内容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三是废止6件司法解释。

清理结果:修改、保留和废止的司法解释

此次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保留24件司法解释。对与《民法典》、新司法解释不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未发现突出问题的24件司法解释,予以保留,限于本文篇幅,名单不再单列。

二是修订18件司法解释。对部分内容与《民法典》、新司法解释冲突或者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18件司法解释,予以修改,相关内容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名单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5.《执行规定》;

6.《查封规定》;

7.《拍卖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www.xing528.com)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修改总体上又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适应性修改,第二类是实质性修改。适应性修改不涉及执行规则实质内容的调整,仅涉及法律术语、引用法律、法条序号等方面的变化,如果发生规则冲突,将修改后条文作为“旧法”看待可能更加合适。例如,《民法典》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对法人的分类进行了相应调整,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用“营利法人”替代了“企业法人”,为此,相关司法解释亦应根据《民法典》作出相应修改,使用“营利法人”的概念。上述18件司法解释中,第1、2、4、10、12、13、14、15、16、17、18件司法解释的修改都属于适应性修改。实质性修改涉及执行规则实质内容的调整,既包括根据《民法典》或者其他实体法规定调整执行规则,也包括根据新的执行规则调整旧的执行规则。上述18件司法解释中,第3、5、6、7、8、9、11件司法解释的修改,涉及实质性修改。

三是废止6件司法解释。对整体内容与《民法典》、新司法解释冲突或者司法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6件,予以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具体名单及其简要废止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1988年作出,其内容与《民法典》第1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3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冲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其内容被《民诉法解释》第185条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系针对1994年《仲裁法》实施后,需终止的仲裁机构在终止前6个月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如何处理保全、执行、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相关问题作出的通知,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该通知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作用已发挥完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其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25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相关做法亦与实践不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其内容已被《民诉法解释》第159条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方法与《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规定的执行方法基本相同,可由其代替。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如正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同时,也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对债权执行、共有财产执行问题开展调研,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