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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港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涉港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作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制定过程中,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变化作了修订。依照《原解释四》第14条规定,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涉港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优化方案

关于涉港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原解释四》)第14条作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制定过程中,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变化作了修订。

第一,涉港澳台劳动关系建立不再需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依照《原解释四》第14条规定,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许可;之后,人社部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据此,本解释制定中,对《原解释四》第14条作出修改,删除前述涉及港澳台居民内地用工相关内容,即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www.xing528.com)

第二,《国务院决定》对涉港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本解释制定过程中,出现了“溯及论”和“分段论”两种意见。所谓“溯及论”,是指无论港澳台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国务院决定》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只要一方起诉时间在《国务院决定》出台后,均不适用《原解释四》第14条关于港澳台居民就业须办理就业证的规定。这种意见有其合理性,但是从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实践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平衡保护、同一时段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相关问题属于特殊阶段司法实践问题等因素,我们认为“分段论”更符合实践情况,更具操作性和稳妥性,也更符合司法解释时效规定的总体逻辑。劳动者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以《国务院决定》施行日期(2018年7月28日)为时间节点分段,对于《国务院决定》施行以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对于《国务院决定》施行以后(含当日)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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