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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更利于当事人及办案效率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同级受理”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监督申请,有利于地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情,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基本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二是修订后的《规则》强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行政案件,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三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更利于当事人及办案效率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本次修订《规则》没有设置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相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为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缓解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条继续实行“同级受理”原则,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该原则包含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同级受理”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监督申请,有利于地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情,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基本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

经研究,修订后的《规则》没有增设复查程序。主要考虑:(www.xing528.com)

一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经过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多个程序。

二是修订后的《规则》强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行政案件,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

三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证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公正、准确,修订后的《规则》第36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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