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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的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的主体内容。此后,根据审委会决议,对《会议纪要》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议纪要》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在《会议纪要》起草过程中,始终把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期望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作目标,充分吸收采纳了来自实务一线的审判专家的意见。

《会议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的优化

民法典》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的司法解释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内容。经过清理,上述司法解释全部宣告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与《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应编纂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根据审委会决议要求,对清理后不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并为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积累经验。之所以暂不将《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清理后仍有适用价值内容直接以新的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呈现,主要考虑是总则编具有统率全局的作用,合同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比很大(据统计,2020年度,作为二级案由的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结案数量占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比例为66.58%),这两部分司法解释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新变化和《民法典》新增、重大修改规定作相应增补后再出台,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指导司法实践,更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会议纪要》的起草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司法解释清理阶段。2020年6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按照清理要求,对《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每一个条文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废、改、留的意见。9月至11月,就清理结果两次征求院内各单位意见,在杭州、武汉等地组织全国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研讨,并召集部分法官代表和学者代表到北京集中研讨,对每个条文逐一研究论证。12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的主体内容。

第二阶段是《会议纪要》完善阶段。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精神和审判实际,我们对《会议纪要》(稿)进行了逐条核改,再次向本院各庭室征求意见,并向全国各高院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法学专家和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代表意见,对《会议纪要》(稿)进行了逐条研究完善,并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提交审委会讨论。此后,根据审委会决议,对《会议纪要》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会议纪要》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下原则:(www.xing528.com)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司法审判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保障人民权利、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功能。例如,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维护守约方利益、鼓励诚信交易的导向,对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计算基准,由《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实际损失”改为《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既包括了实际损失,也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

二是坚持严格依法。在司法解释清理和《会议纪要》起草过程中,始终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摆在突出位置,严格对标《民法典》,凡是已被《民法典》吸收的规定或者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删除,凡是《民法典》作出修改、增删的内容,一律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99条吸收,故在《会议纪要》中不再体现。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会议纪要》起草过程中,始终把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期望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作目标,充分吸收采纳了来自实务一线的审判专家的意见。例如,针对新制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引用的问题,我们在《会议纪要》中专门作为第二部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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