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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和单项教育法律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也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

教育基本法和单项教育法律优化方案

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指广义的法律(即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在我国,这种法律形式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刑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都是基本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也属于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是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等都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也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义务教育法》虽然是由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但就其调整的对象和所规定的内容看,显然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与基本法律相比,这类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面较窄,内容也较基本法律具体。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都具有同等的效力,都来源于宪法,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www.xing528.com)

法律所规定的通常是社会关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教育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凡属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如针对全国性教育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法律确认;针对全国范围性质的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针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以及对教育行政管理进行调节、监督的基本规定等等,一般皆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我国的教育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仍有一定的缺口,还落后于实际的需要。按照教育法规系统化的要求,我国教育领域中尚需制定的法律还有成人教育法、教育经费法等等。只有制定了完整的教育法律,才能实现依法治教,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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