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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原则:教育法治的核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治教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教育法治运作的环节来实现,这是教育立法、教育守法、教育执法、教育法治监督等各个环节和要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虽然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教育法》已颁布实施,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根本依据。依法治教原则是教育法治的核心。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法治的核心

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规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规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规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规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范和调整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而言,它要求国家对教育的基础地位、教育方针、对现代人才规格和培养目标应当以正式公布的教育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国家教育制度必须由教育法规加以确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教育法规加以宣布、确认和保障;社会和教育的关系应当纳入法律轨道,由法律加以调整;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学校对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管理也应当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切实加以保障;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行为依照法律加以惩处,受害者有充分的救济途径与措施;教育法规成为管理教育事业的最高准则和权威规范,教育法规享有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等;教育主体有较强的教育法规意识,社会有崇尚依法治教的良好风尚等。依法治教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教育法治运作的环节来实现,这是教育立法、教育守法、教育执法、教育法治监督等各个环节和要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成绩显著,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规体系,为实行依法治教,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教育普法、教育执法与教育法治监督等各项工作同步进展,已初步建立了以教育立法为前提、以守法为基础、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以法制监督为保障的运行机制。但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及传统文化的制约,教育法规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育立法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系不完善。虽然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教育法》已颁布实施,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根本依据。但《教育法》只是一个纲领性法律文件,它对教育的各个方面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真正落实或实施必须以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而我国教育立法正是在这方面问题较多。从体系结构来说,纵向层次的比较完善,横向部分则缺口较大,如成人教育教育经费等方面的单项法律都尚未出台,许多方面的行政法规也有待制定。二是法规不配套,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出台必然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条例,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真正实施和法律关系各主体权益的实现。但我国教育法规的配套性则较差,如《义务教育法》1986年就颁布了,但实施细则迟至1992年才出台,从而使义务教育许多问题长时间难以落实。又如《教师法》1993年10月就公布了,除《教师资格条例》于1995年12月发布之外,有关教师聘用、考核、管理等方面的条例或办法都尚未出台。至于与《教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口就更大。三是有些规范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差。如关于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方面,《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那么,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如果财政收入和往年持平或负增长,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是继续保持原状还是适当下降?倘若物价上涨,教育经费的实际增长又怎样保证?因此,上述规定就不够具体且弹性较大,不利于教育经费的增长和落实。又如《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样的规定也不明确,它虽然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认教育是一种公益性事业,但办学能否营利,“营利”和“以营利为目的”该怎样区分和衡量呢?反过来看,假若无利可图,又有多少组织和个人愿意办学呢?这些都不好把握,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当然,作为教育根本大法的《教育法》不可能巨细无遗地加以详细规定,但一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还是应该具备的。

其次,教育执法不严。教育法规之所以被人们视为“软法”,原因亦在于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法不力。特别是当案件涉及有关领导和重要单位时更是如此,如侵占学校场地,干扰教学秩序,污染学校环境,侵犯师生人身权益就经常得不到合法的解决。究其原因,不是侵权人位高权重,就是侵权单位财雄势大,结果牺牲的往往是教育,受损的只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二是权责不清。就教育事业而言,各级部门有哪些权力,又应尽什么职责,在一段时期内一直没有理清。如“父母不送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该由谁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如果管又可采取哪些措施?其力度又如何把握等。结果往往是有利的都来管,如教育费附加,很多部门都想挪用;而不利的则互相推诿或敷衍塞责,如拖欠教师工资、儿童失学辍学等问题。三是社会配合乏力。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教育为社会、社会办教育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教育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的配合参与。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教育法治意识淡薄,教育执法往往不易得到社会的理解与配合,甚至还经常受到人为的干预,从而使教育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教育事业也受到一定的损害。

再次,监督不力。我国教育法规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导致教育法规的实施不尽如人意,这也是失学辍学增加、拖欠教师工资时有发生、挪用教育经费等现象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这主要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监督措施和监督手段不到位等。依法治教原则是教育法治的核心。要提高我国教育管理水平,使我国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就应当遵循依法治教原则。健全依法治教原则,必须从立法、执法、监督、宣传等各个环节着手: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要制定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实行专家立法,避免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影响立法质量;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立法经验,尽可能与国际接轨;提高立法技术,规范立法程序,加强立法审查与监督;加强法规编纂,避免法规重叠、重复和混乱的现象,使教育法规体系系统化、协调化。(www.xing528.com)

(二)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执法责任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教育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保证教育执法的实效性。二是要培养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督导队伍、教育司法队伍及教育法规服务队伍。

(三)加强教育法治监督

一是强化执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强化外部监督,要把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信访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监督责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四)普及教育法治观念,增强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牢固树立教育法制观念,才能自觉维护教育法规的严肃性。因此,加强教育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人们的教育法规意识,纯洁执法环境,自觉维护教育法规的权威,对教育法规的实施来说,既是基础,又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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