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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教育工作的主体。(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地位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的待遇及教师管理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它表现为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教育工作的主体。《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各类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教师以外的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地位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的待遇及教师管理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上述问题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更全面。《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它表现为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些关于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的原则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得以具体化。《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还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以及教师的考核、培训、培养等管理制度也做了具体的规定。(https://www.xing528.com)

(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这表明《教育法》中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两大类:(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即主要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教育法》规定对上述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工程、图书等与教育教学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教学辅助人员和会计、卫生、翻译等其他专业人员。《教育法》规定对上述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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