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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和原则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教育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我们要注意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防止泄露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尖端科学技术。

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和原则优化

(一)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

教育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就是我国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方针。那么,我国为什么要确立此方针呢?

1.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坚持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范围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转变为经济、科技综合国力的竞争。在这种竞争的态势下,任何国家把自己封闭起来都只能导致落后和失败。我国要取得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就必须汲取他国的先进经验和成果,而教育的国际交流则在对外开放中担负着首要的任务。

2.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历史经验的总结

纵观历史,20世纪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过几个比较活跃的时期,但每个比较活跃的时期都同当时教育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分不开,尽管不同时期教育事业对外开放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与此相对应的是,每当我国关起门来办教育的时候,我国的教育事业就显得缺乏生机和活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积极地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我国的一条长期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3.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深化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方面的改革已日益深化,但教育体制改革却严重滞后,使得社会的改革事业没有一个稳固的智力基础和人才保障。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就迫切地需要我们在依靠自己的力量的同时,学习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成功经验,使我们少走弯路。

4.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加强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关起门来搞建设,都应当相互学习、相互了解。只有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经济如此,文化如此,教育和其他各项事业也是如此。

5.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也是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展示中华民族教育智慧的有效途径(www.xing528.com)

教育交流是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可把中华民族积淀了几千年的教育智慧和优秀文化贡献给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从而促进全人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为我国创造一个良好的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际环境。

(二)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原则

《教育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条款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所必须遵守的三项原则。

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这项原则是我国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在发展对外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致的。因为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对外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对外工作既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友好往来,同时也包括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卫生、体育等各个方面的友好往来。《教育法》规定的在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所要坚持的原则,是大原则下的小原则,是总原则中的一个具体原则。因此,在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我们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指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不得违反我国宪法、教育法规等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以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名义,从事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如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渗透活动,散布与我国法律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合作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所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招收学生、举办教育考试,必须依法经批准;境外个人来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任教,都要依照中国的法律办理有关手续等。

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更加具体地指出了人们在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事项,规定人们在进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时必须把国家和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的一个因素来加以考虑。不论对组织或个人有多大的益处,只要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出现了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要立即制止。在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我们要注意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防止泄露属于国家机密范围的尖端科学技术。外国人在中国不得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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