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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及保护机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同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不承担侵犯教师权利的责任。教师法规定这一权利,是从教师的劳动性质出发,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

教师的权利及保护机制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专门教育工作者所享有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而我们这里所谈的教师权利就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作为专门的教育工作者,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二)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

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同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对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不承担侵犯教师权利的责任。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从事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加以具体化。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性格和特长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www.xing528.com)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就是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聘任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工资报酬”通常包括国家规定的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以及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其他各种津贴、政府政策性补贴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在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措施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教师法规定这一权利,是从教师的劳动性质出发,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教师的劳动是专业性、社会公益性较强的劳动,而非简单劳动,也非营利性劳动,其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和各种福利待遇应当是稳定的、规范的。教师这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是教师维持个人家庭生活和自身体能的基本保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及带薪休假等权利的落实。教师也可以借助国家强制机关保护自己权利的实现。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的这项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这是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法律赋予教师这项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为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一些福利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这一权利的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制,从而保障教育教学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如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机会。教师行使这一权利,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地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的权利所包括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反映了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条件所给予教师的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一次把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集中起来加以法定化,为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确立了一个基本尺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家、社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供物质条件、给予精神鼓励、搞好服务,同时还应制定各种配套法规、规章等来保障教师享有的权利。对于教师来说,既要认识这些权利自身的意义,并努力通过合法的形式去行使这些权利,又要注意不得滥用这些权利,不得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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