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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层次及招生要求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培养目标、修业年限、学业标准的不同,《高等教育法》将我国的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另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所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做出调整。二是受教育者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才能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的层次及招生要求

根据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培养目标、修业年限、学业标准的不同,《高等教育法》将我国的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其中研究生教育又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将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不同层次,有利于明确各自的培养目标,有利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不同层次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

(一)高等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

《高等教育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针对高等学历教育的不同培养目标,分别对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做了明确规定。

(1)专科教育主要培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的专门人才。

(2)本科教育主要培养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担负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

(3)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系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高级应用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独立担负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或能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目标的规定,是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达到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要求,是区分不同层次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标准。《高等教育法》对不同学历教育培养目标的规定,对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是国家规定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完成相应学业、取得学历证书所需要的时间,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也是高等学历教育在时间上的一个基本标准。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1)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具体来说,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中的工程、医药、政法类的专科,其修业年限为3年,其他各类专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2~3年,主要是2年。(2)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4~5年,具体来说,普通高等本科教育中的医药以及其他少数专业的修业年限为5年,其他各类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4年。(3)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主要是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4年,主要是3年。

《高等教育法》还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规定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这是因为接受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学生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要完成全日制高等教育同样的学业就需要更长的修业年限。

另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所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做出调整。(www.xing528.com)

(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是指公民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教育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业基础。因为高等教育是在高中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具体又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所以要求受教育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业基础。二是受教育者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才能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获得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条件。具体规定内容是: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是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此外,原国家教委于1978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还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招生机构、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录取等方面的规定。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是,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录取。此外,原国家教委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管理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是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如原国家教委于1986年11月20日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发布了《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西医)》,对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就做了具体规定。

(四)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它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质的其他学业证书。学历证书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某一教育阶段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非学历性质的其他学业证书,是指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对完成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的学员所发的学业证书。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证和结业证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作。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在今后将对有关毕业证书的规定做出进一步的改革。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只能颁发非学历性学业证书,名称限于“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上应当载明学生在该校学习的年限和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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