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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二是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在聘任上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高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优化措施

(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职业实行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只有获得教师资格,才能被允许担任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法》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第一,公民条件;第二,思想品德条件;第三,学历条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公民条件和思想品德条件的具体内容与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同。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的学历条件,《高等教育法》规定“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这与《教师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学历是衡量教育程度、知识水平的基本条件,因此,规定学历作为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这对于明确高等学校教师的标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高等教育法》的这一规定既坚持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条件,又照顾了目前我国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会逐步提高。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教师资格制度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程序。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根据有关教育规章的规定是: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校教师职务,是指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是对1986年以来高校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的经验总结和概括,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教师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这同现行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也是根据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规定,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了高校教师的任职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条件是:第一,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高校教师获得职务的前提,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也就谈不上取得教师职务。第二,应当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这是高校教师职务作为一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要求。第三,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如果一个教师不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是难以履行教师职务职责的。第四,要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三)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一是实行教师聘任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教师实行按计划调配的方式。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这一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教师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严重妨碍人才流动的状况,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是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在聘任上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是说,聘任要双方自愿并以合同的形式来保障。这是同《教师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同时也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6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权”的规定相一致,对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

(四)高等学校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有利于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管理人员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既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是一种适合其特点的使用制度。

在高等学校中,除教师外,还有一些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工作性质既不同于管理人员,也不完全等同于教师。因此,《高等教育法》对他们的使用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它不同于一旦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都要实行聘任制,双方签订聘约,如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高等教育法》对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利于明确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地位和待遇,对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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