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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与实践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6]基于这一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分化法院调解的司法解释,并在全国各级法院得到贯彻推行。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要求发挥和解调解的积极作用,继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构建和谐司法,强化法院调解的作用。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

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与实践方法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2004年以后,诉讼调解进一步升温。建立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中被简单地理解为“复兴”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者看来,似乎离和谐社会建构要求“最近”的制度就是诉讼调解制度。[36]基于这一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分化法院调解的司法解释,并在全国各级法院得到贯彻推行。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要求发挥和解调解的积极作用,继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构建和谐司法,强化法院调解的作用。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建立大调解机制。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该文中强调力争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37]201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总体方案》)。实践中,各地法院积极探先行调解制度,并联合社会调解力量,创新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新形式,法院调解在新时期不断呈现出新特点新变化。(www.xing528.com)

可见,在我国,司法机关在一些特殊场景下需要将诉讼纠纷解决放置在整体发展中去考量,尤其是涉及某些敏感性案件,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等,必须预判其中可能涉及的社会后果,以确定自身所采用的法律裁判尺度。从这一角度,优先法院调解的同时,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联合起来,推进法院调解的社会化发展,有利于法院解决处理结构性、现代型纠纷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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