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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的程序保障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其他国家和地区诉讼上和解的程序保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诉讼和解的程序保障及优化措施

由于法官既是作出判决的主体、又是劝告和解的主体这一制度性安排,诉讼上和解中法官的积极介入也似一把“双刃剑”。因此,学者指出,需要对法官在诉讼上和解中的裁量权设定必要的限度,对法官的劝告和解予以程序规制。具体而言,其他国家和地区诉讼上和解的程序保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实体法拘束的和解方案

和解方案,基本是以预测的判决为基础,也即受实体法的拘束。首先,劝告和解是法官在国家审判程序中行使职权。其次,法官中立的表现就是要在审判程序中正确适用制定法。最后,市民对国家的司法请求权要求法官依法提示和解方案。

2.当事人对席的和解劝告

法官能否公正、公平地开示相关信息,是当事人能否形成“自由合意”的关键,在西方各国诉讼上和解中,法官对信息的开示主要采取当事人对席方式。(www.xing528.com)

3.事实心证的避免

为防止法官因过早介入和解而可能形成事实心证的危险,各国设置了程序上的规制措施,如德国日本均规定,不得将和解中的陈述作为判决中认定事实的根据。

4.强制和解的事后救济

下列几种情况被认为是强制和解的典型:一是法官成为当事人的“助言人”;二是法官提示和解方案、进行劝告时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的机会;三是法官不向当事人开示心证。此外,采取与当事人单方接触及单独传唤证人的方式也因程序违法而被禁止。对于以上行为,在日本,可以提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也可以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异议之诉,还可以申请回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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