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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庭前准备阶段提高效率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庭前准备阶段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没有经过诉前调解和先行调解的案件,以及虽经诉前调解和先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庭前准备阶段,如法院认为有委托调解必要的,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可以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

庭前调解:庭前准备阶段提高效率

庭前准备阶段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没有经过诉前调解和先行调解的案件,以及虽经诉前调解和先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此外,还有少数诉前调解不成,没有采用速裁解决,而转入业务庭的案件。显而易见,法院调解改革后,经过层层过滤,庭前准备阶段调解的案件已大为减少。

1.调解主体

(1)审判庭法官主持。在没有试行专职调解法官制度的法院,庭前仍然是由审判庭法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进入庭审程序,仍由同一法官负责。这种情况下,负责调解与审判的法官是同一人,没有实现调审分离。实践中,已是少数。

(2)专职调解法官或者调解法官助理调解。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实行了专职调解法官制度,庭前准备阶段诉讼调解由法院业务庭专职调解法官或法官助理完成。

具体做法是,案件交到审判庭后,案件交由调解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调解。调解法官专司调解工作。而调解法官助理有的还需要同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即一方面做好开庭前其他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摸清当事人的想法,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向的,由法官助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交给法官。在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不少法院都把主持庭前调解作为法官助理的职责之一。司法实践中,调解法官助理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

(3)专门的庭前调解庭(组)负责调解。有些法院划定调解法官分类,审判庭专门设立调解庭(组),把那些生活阅历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挑选出来,成立庭前调解庭(组),专门负责庭前调解工作,另一些法官则专门从事审判,调解庭(组)与审判庭分立。庭前调解庭(组)法院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调解法官只有调解权而无裁判权。案件如未能调解成功,则交由审判法官审理。[3](www.xing528.com)

(4)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庭前准备阶段,如法院认为有委托调解必要的,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可以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但如立案调解已极少委托调解一样,庭前准备委托调解较少,主要集中在未经先行调解直接立案的案件上。

2.庭前准备阶段调解原则

庭前准备阶段的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内容基本同于立案调解阶段的要求,在此不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的把握上,这一阶段,应当比立案调解时要求的标准更高。

3.庭前准备阶段调解程序

如前所述,由于立法上对法院调解程序并无具体规定,这一阶段的调解程序亦如立案调解一样,呈现非常多样化、灵活的特点。对于普通法官实施的调解程序以及专职调解法官调解程序,前面立案调解中已有论述,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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