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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违约救济措施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以说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股东协议可能会比公司章程更具有效率。不过,对违反公司章程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也有优于股东协议的违约救济的地方。然而由于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范围比股东协议更广泛,在根据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时,要约束公司、董事等其他第三人则可能会相对容易。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违约救济措施的比较分析

虽然股东协议的约定条款很多都可以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但和公司章程相比,股东协议在违约救济方式上存在着一些优势,主要有两点:

第一,股东协议的违约救济方式较违反公司章程的救济方式多样化。尽管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是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创设的公司组织合同,但是由于其作为公司法规定的特别自治规则的特殊性,具有和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在有“违约”的情况下对非违约方的救济并不完善。例如,在英国,公司章程的这种特点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公司尽管要受到法定合同(章程)的约束,但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拟制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公司起诉股东时,要遵守不同的期间限制。另一方面,在英国普通法中发展出来的规则是,对公司章程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合同的规定,也不能基于错误而加以补正。[6]因此,虚假陈述、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错误、不适当影响或胁迫等都不是终止公司章程这种组织合同的法定事由,而遵守公司章程的当事人也无法要求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支付赔偿金。[7]

第二,股东协议的救济方式更具有直接性。有的条款如果规定在公司章程之中,股东可能不能直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而使约定得以执行,而只能行使法定的股东权来使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得到执行。例如,很多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8]都为股东派生诉讼设置了特定的前置程序,而且还有一些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派生诉讼设置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9]即如果法院认为原告股东缺乏合理理由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对被告股东承担的合理诉讼费用给予补偿。因此在很多国家(地区)在某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其他股东要启动股东派生诉讼,一般情况下需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甚至提供担保才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但是如果事先达成了股东协议,在出现侵害缔约主体的违约情况时(尤其是缔约股东同时又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时),其他缔约主体可以按照股东协议直接起诉。而且,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利益直接归属于有关公司而非起诉的股东,而依据股东协议起诉的诉讼利益可以直接归属于起诉股东。再者,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如果要求被告股东赔偿损失则必须证明公司遭受的损失,而依据股东协议起诉就可以按照约定条款要求赔偿。由此可以说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股东协议可能会比公司章程更具有效率。股东协议在违约救济上的特点和其合同属性密不可分,认识到这点可以防止我们僵化地强调公司的法人人格理念,从而为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和阻止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www.xing528.com)

不过,对违反公司章程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也有优于股东协议的违约救济的地方。由于股东协议的效力范围一般情况下只能及于缔约主体,在违约的情况下直接根据股东协议而向相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就比较困难。然而由于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范围比股东协议更广泛,在根据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时,要约束公司、董事等其他第三人则可能会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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