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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刑责问题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实施该款规定的8种行为时,究竟是按行为所对应具体条文还是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定罪名,“两高”显有分歧。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会导致对未成年人“处罚过重的不公问题”[2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王爱立主任主编的刑法释义也采取这一观点[24]。

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刑责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第五条和第十条却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此类人实施转化型抢劫,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实施该款规定的8种行为时,究竟是按行为所对应具体条文还是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定罪名,“两高”显有分歧。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会导致对未成年人“处罚过重的不公问题”[2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王爱立主任主编的刑法释义也采取这一观点[2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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