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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难以贯彻执行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是必要前提,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是目的追求,最终价值目标就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如若发现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明晰,造成适用障碍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应认定为不适当。在结论中,审查机关多采用立法瑕疵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将此类情形直接认定为“不适当”较为合理,不必要再用过多的不宜把握的概念。

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难以贯彻执行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法律规范制定出来,是要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回应现实需要。如果制定出来的规范不能贯彻执行,既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影响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立法者制定法律在用语上必须明白、清楚,易于一般民众了解,从而有利于安排生活、便于上下遵守,进而形成秩序,法律的此种明确性要求似乎是一种自然之理,同时也符合一般人的常识认知[14]。尽管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价值观[15],但对于影响公民权利义务条款中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的适用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内容明确、具体,如果守法者不能从中知晓自己所作所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其必定会陷入“无所措其手足”的困境[16]。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解决实际中法律法规有效性不足的问题,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在第六条增加了“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是必要前提,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是目的追求,最终价值目标就是法律的有效实施。“这就要求在立法中,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对于能够在法律中规定清楚的,要尽可能详尽规定,就不一定另搞配套法规,已确保法律规范严谨周密,可靠管用”[17]。因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如若发现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明晰,造成适用障碍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应认定为不适当。

在“《某省村务公开条例》关于村民反映村务公开问题相关程序的规定”案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认为,《某省村务公平条例》是专门针对村务公开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应该更具体详细,而其中并未规定村民对村务公开中的问题可直接向乡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存在立法瑕疵,也容易使人误解为是对村民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增加了前置程序。在“《某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关于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的兜底规定”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认为,《某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任何一种涉水库的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违法行为均可按日连续处罚,与其立法原意不一致。在文字表述上有歧义,存在立法瑕疵,也容易给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一定的随意性,从而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案中,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规定对个人所负债务不作区分,容易引发实践中的问题,应该作更加精细化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均是由于规范的不明确,未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以及可适用性,阻碍法律的实施。在结论中,审查机关多采用立法瑕疵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将此类情形直接认定为“不适当”较为合理,不必要再用过多的不宜把握的概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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