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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方法检两院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必要在现行监督法第五章中增加三条,以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法检“两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的问题: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将地方法检两院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

有必要在现行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增加三条,以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法检“两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www.xing528.com)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请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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