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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社会因素对亲属关系的影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亲属是从生育和婚姻发生出来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确立虽有一部分是根据血统的生物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在社会关系中“生育”也是社会性的。因之,我们要分析亲属范围的构成,不能从个人的生物基础出发,而应当以家庭这三角结构为起点,去追寻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亲属是给抚育任务扩展的一个可利用的原则。

家庭和社会因素对亲属关系的影响

亲属是从生育和婚姻发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它和生物性的血统关系是不尽相同的。亲属关系的确立虽有一部分是根据血统的生物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在社会关系中“生育”也是社会性的。我已一再说过亲子关系是可以脱离生物关系的。而且,若是根据生物关系来确立亲属,亲属的范围一定是双枝并茂,父母双方一样重要,但是事实上很少这样的例子。一般说亲属总是单系偏重的。这是说即使在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中,还是要加以选择,加以社会的记认。凡属虽有生物关系而没有社会记认的人并不能进入亲属的范围。再说,亲属关系确立的原则中包括婚姻的结合。夫妇是亲属的中心关系之一,配偶的父母兄弟以及他们的配偶,都包括在亲属范围之中。这些亲属显然是没有生物上血统关系的。因之,我们要分析亲属范围的构成,不能从个人的生物基础出发,而应当以家庭这三角结构为起点,去追寻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

我用“扩展”一词来形容亲属关系的发生过程,是想从动态上来看这现象。亲属的基础,在我看来,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从抚育作用来看,家庭并不常能包办这任务。家庭不过是完成这任务的基本单位。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使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所以我在上文说抚育作用固然常以家庭为中心,但并不限于家庭。抚育作用推到家庭之外,而依生育及婚姻关系的路线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也就从家庭这三角结构中扩展了出去。

事实上,抚育作用的越出家庭这三角结构是很自然的,因为除了少数以家庭单位经营孤独生活的游牧民族外,共同或是密切生活的集团常常是大于家庭。这一点我在论居处的离合时已经说过。一个孩子日常接触的人绝不会限于父母和同胞,抚育作用也就在这日常接触中伸长出去,有很多家外的人来分任这事务

把父母的任务分散一部分给家庭之外的人去担负是事实所必需的。在普通情形中,做父母的可能有时候外出或生病,不能担任这任务,那时就需要有代替的人了。更严重的情形是父母可能死亡。社会上固然有续弦、再嫁等办法来应付这危机。但是在一个破裂了的家庭中,孩子的抚育不能中断,所以社会也得预备下随时可以接替,至少部分地接替这项任务的人,使一个社会中的孩子不致因为父母的丧失能力或死亡而得不到抚育的保证。我在上一章曾提到为了继替,社会上时常指定了继承的候补人;这里所提到的其实和这需要是相配合的,一件事的两方面,在抚育工作上父母之外也有候补的人。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和抚育危机中看到把父母的任务分给别人的需要,可是问题是在:怎样把这任务一层层分出去?谁来担负这些任务?根据什么?用什么方法来确立这些责任?(www.xing528.com)

亲属是给抚育任务扩展的一个可利用的原则。当然,可以利用来扩展的原则不只限于亲属。譬如地域上的毗邻也可以引起抚育作用的扩展。可是普通说来,最普遍的确是亲属原则。为什么如此呢?要回答这问题,我又得重提上面已说过的许多话了。抚育是件损己利人的事,要人能接受这损己利人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把自我扩大到被抚育的人。换一句话说,必须具有一个团体性的感情基础。亲属一词就是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的意思。亲属体系的亲疏也时常就指感情的密切和淡薄。人和人的亲密感情是发生于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以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说,有长期接触和深刻了解的是在经营共同生活的家庭之间。家庭不但在结构上是亲属的核心,在感情的造成上也是亲属的核心。家庭之间所孕育的感情,在三角结构的延伸中,散成了感情亲密的外围。譬如在一个新家庭形成时,夫妇两人都是来自另外两个家庭的,他们都有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父母和同胞。这些人既然一起生活过,虽则在结构上分裂了出来,在感情上还是维持着联系。这种感情的联系正适合于作分担这新家庭所发生的抚育事务的基础。于是亲属关系也成了抚育作用扩展的最方便的路线了。

在讨论到亲属体系之前,我应当先说明,我虽则认为亲属体系的形成基本上是抚育作用的扩展,但是亲属关系一旦确立,常常被利用来做很多其他事情去满足生活上其他的需要,也因为它被这样利用,它的形式也必然受到影响。在分析一个具体的亲属制度时,我们也必须顾到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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