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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监管模式的优化措施及途径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是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化环境来进行的。美国关于网络银行的规范已经形成了从市场准入到持续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美国大多数现有金融机构在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不需要事先申请,也不需要声明或备案,监管当局一般通过年度检查来收集网络银行业务数据。

网络银行监管模式的优化措施及途径

(一) 网络银行的国内市场监管模式

1. 美国模式

(1) “双线多头”监管。“双线”即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在州一级上,各州有自成体系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如州银行委员会、州银行局等,从不同角度对银行进行监管。

(2) 法律框架齐全。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是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化环境来进行的。美国关于网络银行的规范已经形成了从市场准入到持续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3) 政策管制宽松。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一方面他们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另一方面认为网络银行是一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创新,使得银行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成本分担,因而他们基本上不干预网络银行的发展。美国大多数现有金融机构在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不需要事先申请,也不需要声明或备案,监管当局一般通过年度检查来收集网络银行业务数据。

2. 欧洲模式

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欧盟对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这两个目标又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大环境密不可分。为此,欧盟正在着手研究修改相关的四项法律和条约《电子商务指导》《远程销售金融服务指导》《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按照欧盟关于协调银行,投资服务和保险服务法律体系的要求,对银行注册实行“单一执照”(single passport)规则,以达到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适时监控网络银行产生的新风险。

(二) 网络银行的跨国市场监管模式(www.xing528.com)

1. 网络银行跨国市场监管的特殊性

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洲模式,目前还都未解决跨境交易的问题,即如何对网络银行的国际性业务实施监管,这一问题已成为最近国际金融机构集中讨论的焦点之一。传统上对于国际性业务的管理,一般采用投资人所在国的法律,而不论金融服务源于何方,这种办法既考虑了政治上的管辖权问题,也利于市场公平。

2. 网络银行跨国市场监管的模式选择

(1) 全球统一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要求各国放弃国内市场的概念,成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管理所有网络金融业务。有人建议由现有的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清算银行(BIS)、世界银行(WB)或国际货币基金会(IMF)来担此重任。但考虑到此机构所需要的庞大规模和无所不在的特性,以及协调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等,难度之大超乎想象。

(2) 统一规则模式。与统一监管机构不同,统一规则模式不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弃对本国金融业务的管辖权,也承认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别,但是在网络金融的基本规范和制度上,该模式强调要联合各国监管当局共同制定一套全球通用的管理体系。

(3) 母国监管模式。所有提供跨境网络金融服务的网络银行,均接受其母国的监管,而不论其业务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以避免监管上的纵横交错,纠缠不清。但是,消费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规定,增加了其支付成本,也有失公允。

从现在各国的情况来看,第(3)种模式占了主要地位,但第(2)种模式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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