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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解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解析

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等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www.xing528.com)

(5)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取价款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或者退回而退还销售额给购买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特殊情况的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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