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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及其特征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曾用名为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属外源性光敏性皮炎范畴,外源性光敏性皮炎是指某些外来的光敏物与光线作用后发生的皮肤反应,并按光敏物到达皮肤的途径不同分为光接触性皮炎和光化性药疹两种。由于源自职业环境的各种光敏物系外源性光敏物,在职业活动中侵入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皮肤接触,国家标准遂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及其特征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曾用名为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属外源性光敏性皮炎范畴,外源性光敏性皮炎是指某些外来的光敏物与光线作用后发生的皮肤反应,并按光敏物到达皮肤的途径不同分为光接触性皮炎和光化性药疹两种。光接触性皮炎是指皮肤暴露于光敏物(如沥青煤焦油、蒽、氯丙嗪等工业化学物),局部又受日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光化性药疹是指内用光敏性药物(如异丙嗪、磺胺、萘啶酸、诺氟沙星、补骨脂白芷等),同时皮肤受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两者按发病机制又可分为光毒性和光变应性两种。由于源自职业环境的各种光敏物系外源性光敏物,在职业活动中侵入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皮肤接触,国家标准遂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常见的光敏性物质有:煤焦油、煤焦沥青、萘啶、蒽、菲、补骨脂素类、蒽醌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异丙嗪等。

一、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发病前(或发病时)有日光照射史,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皮肤病,方可诊断。

二、诊断标准

1.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结膜炎及全身症状,如头痛、头昏、乏力、口渴、恶心等。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1)发病前有明确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质职业性接触史,并受到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光照射。

(2)皮损发生在与光敏性物质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

(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

(4)皮损始发于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

(5)脱离接触光敏物质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

(6)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2.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 皮损为水肿性红斑,边缘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疱。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1)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并受到日光照射。

(2)皮损开始发生在接触部位,以后可向周围扩散,蔓延到身体的其他部位。

(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www.xing528.com)

(4)皮损开始于接触光敏物质和日晒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触时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

(5)病程迁延,在脱离接触后,一般需要2周左右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般无明显的色素沉着。

(6)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三、治疗原则

1.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2.暂时避免接触光敏性物质及日光照射。3.根据病情按急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四、劳动能力鉴定

1.严重的光毒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

2.严重的光变应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给以必要的休息、治疗外,可考虑调换工种,避免接触光敏物质。

五、健康检查的要求

1.对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人,在就业前应进行皮肤科检查,注意询问有无光过敏史。

2.定期检查时,应注意皮肤的色素变化和有无赘生物等,如有发现,注意观察。

六、职业禁忌证

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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