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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丁二烯引起的慢性重度中毒及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氯丁二烯中毒是接触过量氯丁二烯引起的疾病。2.慢性重度中毒 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化者。有重度改变者,应调离氯丁二烯作业,每3~6个月复查1次。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应暂时脱离氯丁二烯作业。

氯丁二烯中毒是接触过量氯丁二烯引起的疾病。急性中毒少见,有呼吸道黏膜刺激症状,重症出现步态不稳、震颤、呕吐、面色苍白、血压下降,甚至意识丧失。长期过量接触可出现类神经症、低血压;部分患者可有中毒性肝病,出现肝大、肝区痛、肝功能异常,β-球蛋白降低。脱发和指甲变色是较为特殊的体征。少数患者有接触性皮炎。除脱离接触外,可给予对症治疗。

一、毒理

氯丁二烯属中等毒类,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大部分在体内转化为环氧化中间产物,可抑制巯基酶活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黏膜有强烈刺激。实验动物中毒出现肺水肿、出血,肝、肾细胞变性、坏死。小白鼠吸入3000mg/m3浓度1小时,即可在24小时内死亡;大白鼠吸入10000~15000mg/m3浓度5小时,发生肺水肿。人在5400~6300mg/m3浓度中暴露5分钟,即可有轻度头晕。

二、临床表现

1.轻度中毒 接触低浓度氯丁二烯,可引起强烈的刺激症状,出现眼结膜充血、流泪、咳嗽、胸痛,以及头痛、头晕、嗜睡、恶心、呕吐等症状。

2.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氯丁二烯,可引起严重呕吐、烦躁不安、兴奋、抽搐、血压下降、肺水肿、休克,严重者迅速陷入昏迷。

3.长期接触可致毛发脱落,发生接触性皮炎、结膜炎、角膜周边性坏死,以及贫血和肾脏损害。

三、实验室检查

血中谷胱甘肽(GSH)明显减少可作为诊断中毒的参考。尿中可出现蛋白质,外周血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可下降,网织红细胞增多。

四、诊断标准

1.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GBZ32-2002) 氯丁二烯中毒是吸收氯丁二烯蒸气或液体所致的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呼吸道刺激作用的表现为主。慢性中毒以肝脏损害和类神经症为主,多数病例尚有脱发。

2.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大量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麻醉作用或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特别是病毒性肝炎,方可诊断为急性或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3.观察对象 具有头晕、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乏力、食欲减退等类神经症的表现,并有下列改变之一者:①轻度脱发;②指甲变色;③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以上;④肝脏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 cm以内,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

五、诊断与分级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类神经症表现加重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①中度或重度脱发。②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1.5cm,伴有触痛并有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锁骨中线肋缘下1.5cm以上,而无肝功能异常。③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学指标:HBs Ag为阴性,HBe Ag为阴性,抗HBc-Ig M阴性,以便尽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肝炎。

2.慢性重度中毒 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化者。

3.急性轻度中毒 具有下述临床表现者,可诊断为急性轻度中毒:①头昏、头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态不稳,或短暂的意识障碍、恶心、呕吐;②流泪、咽部干痛、咳嗽、胸闷、呼吸困难;③眼结膜充血、咽部充血,肺部可有散在干、湿啰音;④X线胸片可有肺纹理增强。

4.急性重度中毒 上述临床表现加重,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①昏迷;②癫痫样抽搐。(https://www.xing528.com)

六、处理原则

1.治疗原则

(1)急救处理

1)迅速移离中毒场所,保持安静、保暖、吸氧,清洗污染的皮肤,更换污染衣服。用清水、生理盐水或1%~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污染的眼部。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对症处理。

2)吸氧。

3)必要时,给予呼吸兴奋剂,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行人工呼吸。

4)以10%硫代硫酸钠10m L静脉注射。

5)及时防治肺水肿及保肝治疗。重视对症治疗。

(2)慢性中毒适当休息、加强营养、对症治疗。

2.其他处理

(1)观察对象应每半年复查1次。

(2)慢性轻度中毒、中度或重度脱发者,应休息1~2个月,并进行对症治疗。有肝脏损害者应给予及时治疗,治愈后恢复原工作。有重度改变者,应调离氯丁二烯作业,每3~6个月复查1次。

(3)慢性重度中毒者,不再从事氯丁二烯作业,可视病情半休或从事较轻工作。

(4)急性轻度中毒经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5)急性重度中毒经治愈后,应休息2个月;如无肝脏损害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后1~2个月可出现肝脏损害,应按上述肝损害处理。

(6)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应暂时脱离氯丁二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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