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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环境立法的演变与发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代环境立法是指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前,人类为保护赖以生存的水、土地、森林、草场、鸟类等环境因子而进行的立法。也有少数公共环境卫生、空气保护方面的立法。国外古代环境立法开始于公元前20世纪的楔形文字时代。在今天我们看来,中、外古代环境立法非常简单,但它在保护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中却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并对近代乃至现代环境立法产生了某些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从古代环境立法的演变与发展

古代环境立法是指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前,人类为保护赖以生存的水、土地、森林、草场、鸟类等环境因子而进行的立法。也有少数公共环境卫生、空气保护方面的立法。古人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认识到,刀耕火种、不合理垦荒、森林草原破坏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河流泛滥、风沙和土地盐渍化,鸟类的过量或不合理捕杀会影响狩猎业并引起虫灾,危害农业。因此,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或保护。

国外古代环境立法开始于公元前20世纪的楔形文字时代。《伊新国王李必特·伊斯达法典》最早规定了对荒地和林木的保护。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规定了对荒地、耕地的利用和保护。公元前15世纪近东的《赫梯法典》规定了对林木、树苗、果园的保护,违法者将送国王法庭审理或予以罚款。古罗马帝国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规定禁止滥伐森林。公元688年,西撒克逊国王伊尼颁布的《伊尼法律》规定对草地、林地、树木予以保护,违者处以6便士至60先令的罚款,并负责赔偿所有人的损失。总之,公元11世纪前,各国的环境立法主要是保护具有财产意义的环境,如森林、土地、果园等。11世纪以后,人类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环境立法开始涉及到非财产性质的环境,如水体、空气、公共卫生等。如1215年颁布的《英国大宪章》第五条规定对渔业水体,湿地予以保护。1306年英国国会发布文告,禁止伦敦工匠和制造业主在国会开会期间用煤燃烧,以防止空气污染。值得一提的是,1661年,英国J.爱凡林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方面的著作——《驱逐烟雾》,在当时,该书实际上起了空气保护立法的作用,并对后来英、美、法、德等西方国家乃至大陆法系国家的大气保护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国历史源远流长,环境保护及其立法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远古时代,就有“女蜗补天”和“大禹治水”等神话传说。这些神话,反映了人类在蒙昧时代对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强烈欲望。2800多年前,周文王就曾发布《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其中还有要求按季节封山,在草木鸟兽繁衍时不准采猎,禁止用毒箭狩猎的规定。在夏代,曾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周代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这条规定表明,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猎取,不仅因人而异,且有时间限制,即便是国君在春天捕鱼打猎时也不能竭泽而渔或合围捕杀。战国时代的管仲齐国执政时,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制定过严酷的法令保护自然环境。他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荫草果,不可认为天下王”;还规定“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www.xing528.com)

从周、秦以后,我国历朝历代差不多都颁布过某一方面的环保法令。南北朝时期(公元467年),明令禁止不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发布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乌类;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发布命令,禁献奇禽异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提出禁止春夏两季捕鱼射鸟;辽道宗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发布命令,在鸟兽繁殖季节,禁止在郊野纵火;清朝《大清律》中也规定对“盗陵园树木”者予以刑事制裁。

在今天我们看来,中、外古代环境立法非常简单,但它在保护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中却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并对近代乃至现代环境立法产生了某些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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