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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著录规则及要求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凡某一法院之报告,著录于该法院全名之下,酌作报告者或编辑者副片。第十条凡单独印行之抗辨书,著录于此抗辨书之律师名下。第十一条凡一国一省之宪法,著录于该国该省名称之下,而以“宪法”二字为副目。若该条约素以某地名或其他名字见称者,应作见片。凡丛集某一国与他一国或各国所订之条约,虽某一国之名称不在书名页中最先举出,亦著录于某一国国名之下。

官方文件著录规则及要求

内分正则、附则、举例、释义四项,兹先述正则[7]

第一条凡以某国省县市之名义出版之书,概以该国省县市之名为主要款目,将其所有出版各书,概著录于此种主要款目之下;而国省县市之下之院会部司厅科局所等,虽有为出版物之主持署名者,亦只列为国省县市名称下之细目。

第二条各院部等下独立局署等,应直书于国名之后,不必国名接部院,部院下方接局署之名。

第三条凡非官员而向某官厅之报告,著录于该报告人名称之下,而作所向报告官厅之参照。

第四条凡非由一人对于某部院之报告之丛刊,著录于该部院之下。若其中某一种报告之著作人甚重要者,即使其为一官员,为之作一副片。纯粹关于行政上之报告,对于报告之官员不作副片。

第五条凡某国某省之法律[8],悉著录于国名、省名之下,细目曰法律。作该国省下立法机关参照,及编辑者副片。

第六条凡法律原文,经类摘或释义其一部分者,或其书之性质应以类摘或释义者为主者,著录于类摘者或释义者名称之下,而作该项法律所属之国省名之副片或参照。

第七条凡某一法院之报告,著录于该法院全名之下,酌作报告者或编辑者副片。

第八条凡法院报告之类摘要,著录于类摘者名称之下,不著类摘者姓名者,著录于该书名之下。为法院或法院之法官作副片。若其书为从某报告丛刊类摘者,对于原书名宜作一副片。

第九条凡法院之单篇意见书、判决案、罪状等,著录于该法院名称之下,对于审判官之名称,原告、被告两造及其他有关系之人或机关作副片。

第十条凡单独印行之抗辨书,著录于此抗辨书之律师名下。

第十一条凡一国一省之宪法,著录于该国该省名称之下,而以“宪法”二字为副目。

第十二条凡宪法、会议、草案,著录于国省名之下,而以宪法、会议、草案为副目,附以时代。

第十三条凡国、省、县、市及机关团体之规章,著录于受此项规章管辖者之国、省、县、市及机关团体名称之下,以“规章”二字作副目,而发布此项规章者作副片。(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条约

(1)凡单个条约,著录于书名页中首先举出一方之名称下,以“条约”二字为副目,缔结条约之其他一方作副片。若该条约素以某地名或其他名字见称者,应作见片。缔结条约之年代,得附注于副目之后。

(2)凡丛集各国条约之书,著录于编者名称之下。

(3)凡丛集某一国与他一国或各国所订之条约,虽某一国之名称不在书名页中最先举出,亦著录于某一国国名之下。

【注释】

[1]引申。

[2]桉、按、案音义同。

[3]仅曰此词通常多用其复数式,用以指储藏记录、图册、宪章及其他文件之属于国家、社会、家族者;然近则常即用以指示记录、宪章等之自身也。

[4]官档;意义、功用;类别;来源、征购;管理(分类、编目、保存);利用。

[5]数折之小印刷物不能视为出版物。

[6]第一应选择;第二应使其易于使用、便于利用。

[7]著者、人物著者、机关著者、书名著者。

[8]法律、法典、法规、法则、则例、命令、诏谕、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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