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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独立革命:第十三封信优化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看来,路易六世即公社自治的发起人、自由民解放的守护神、第三等级的改革者。表示赞同的人们基于一种先验论,认为路易六世专诚扶植自由民力量是为了制衡诸侯,实际情况则是自由民对创建城镇公社怀有强烈的意愿。然而,逻辑推理不等于事实,历史证明,中世纪伟大运动中出现的公社或共和政体,是居住在城市的商贩、手工业者的杰作,他们也是独立思想的代表和实践者。昔日文献记载,公社通过这种誓约或“密谋”而建立。

现有全部中世纪政治术语里,“公社”(commune)一词也许最彻底地失去了原有意义。它的威慑力量几乎消逝,不再冲击人们的灵魂思想,仅指从属于相关部门的某个简朴的乡村地区;很多世纪以前公社蕴含的伟大精神,需要我们去努力重新理解。一些历史作家在叙述中用“独立自治”一词表达公社革命运动,完全没有体现其真正的特点。法国城镇残存的旧市政机构一直保留到1789年底,我敢肯定,这让想象力丰富的现代作家们极为沮丧,对各城市的初始状态和12世纪社会变革的性质产生了误解。我不知道他们出于什么想法,把自由民谦卑的请求、国王签署公社特许状的仁慈宽厚,突兀地与授予特许状的前因后果掺杂在一起。历史作家们没有详细讲述这些事件,单单满足于抄录不精确的论文片段。他们依据特许状上一般标注的“已授予”字样,把民众起义的成果归功于国王政绩,将一场最生机勃勃的民主精神运动篡改为行政改革。[1]

在目睹古老精神可怕觉醒之前、人民自愿服从社会秩序的时期,作家们有能力对反抗当权势力的起义、宣誓盟会,以及伴随着政治变化的一系列庞杂的废除工作,做恰当的描述吗?或仅仅是理解呢?怎样区分过去市政特权和现在中央政府主动对地方的授权呢?又如何避免因同一词语古今含义悬殊而造成的错觉?17世纪鲜为人知的一位历史作家,在那时算是非常聪慧了,他看见古老惯例中写道:“如果一位领主对心腹说:来吧,和我一起,因为我要同主上国王抗争。”这似乎太奇怪了,历史作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2]即使离我们年代最近的一些杰出思想家,由于缺乏对史学偏见的防范,也有严重的误解。

我列出所谓菲利普一世发给艾格—莫赫特居民的特许状作为证据,该特许状被列入《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Recueil des Ordonnances des rois de France)第四卷,日期为1079年,实际上它是菲利普三世于1279年授予的;编者尽管有学识,却把他所在时代的王权观念,即法国目前的疆域行政权与1079年的混为一谈,而艾格—莫赫特城[3]是由圣路易于1246年才建造的[4],这个粗略的错误未被及时指出。

有些现代史籍里,臆断、偏见导致的误解相比其他因素,更严重地歪曲了公社建立史。首先,作者对12世纪公社的看法极不准确。根据描述,人们想象的公社要么是大革命前一直存在的退化市政体制,要么是一个制衡的、独立自主的地方政府,与制宪议会计划创建的类型相同。人们还以为,外号“胖子”的路易六世出于善良和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构思出一个计划,让索姆河流域到地中海沿岸的所有城市自治独立,并委托继任者们完成这崇高的任务。由此看来,路易六世即公社自治的发起人、自由民解放的守护神、第三等级的改革者。种种华丽的称谓甚至赫然醒目地出现在宪法序言里,不过这部代表最高政治权威的宪法毫无史学价值。[5]

为正确评价人们眼里倡导公社独立(该词过于谦虚)的路易六世,我们先回顾一下12世纪初,法兰西国王行使立法权的界限。摒弃一切想象,我们经验证发现,王权覆盖的那片国土只相当于法国现今疆域的很小一部分。索姆河以北是纯粹名义上的附庸,是弗兰德伯爵的领土,而洛林、勃艮第的部分地区,弗朗什—孔泰,多菲内则在神圣罗马帝国的主权控制下。公爵或伯爵管辖的普罗旺斯、朗格多克、吉耶讷、奥弗涅、利木赞(le Limousin)和普瓦图等作为独立公国,形式上承认法兰西宗主国,却经常任意改变立场。布列塔尼同样是一个自由公国;诺曼底隶属于英格兰国王,最后,安茹虽然向法兰西君王称臣,但任何方面都不受束缚。路易六世绝无可能向这些地区颁布创建公社的法令,人们对他的赞美期许,只局限在索姆河和卢瓦尔河之间。况且,国王若是公社的立法者,那么在整个广阔高卢、众多独立省份内的公社,比如南部的公社又如何创建呢?何况路易六世签署七八部特许状之前,南部独具特色的公社体制就已然存在。

没人提到阿尔勒、马赛、尼姆、图卢兹、波尔多、鲁昂、里尔、康布雷等城市,作家们忽略这些公社的历史和它们并不隶属于王权的真相,认定全部公社的创建都是国王个人作为。其实,通过征伐或条约将各地纳入法兰西国土后,统治者才在特许状上盖王室印玺,承认它们的自治,并非人们以为的创立之说。悠远的市政制度被描写成新近的权力转让,全部公社似乎皆为王室意愿的产物;而路易六世如前所述,身负创建者的荣耀。人们把博韦和努瓦永当作法国最古老的公社,至于这个观点的对错,要按12世纪时法兰西领土和今日延伸的疆域分别而论。

明白了路易六世立法影响力所达到的真正界限,我们接着探讨在此界限内,这位国王是否真如人们宣扬的那样创建了公社,而且组成市政机构是他本人的设想。表示赞同的人们基于一种先验论,认为路易六世专诚扶植自由民力量是为了制衡诸侯,实际情况则是自由民对创建城镇公社怀有强烈的意愿。我们若凭先验论还可以说,是路易六世创设了大部分事物的新秩序,赋予城市司法官员自由选举权、战争与和平时期的特权,和几乎全部古老共和政体[6]的特权。然而,逻辑推理不等于事实,历史证明,中世纪伟大运动中出现的公社或共和政体,是居住在城市的商贩、手工业者的杰作,他们也是独立思想的代表和实践者。除了公文程式、签名和印玺,很难讲国王为大多数的公社特许状做出过什么其他贡献;律法规范是由各公社自己制定的。我们不应从历史作家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要研究比较特许状才会更具说服力。

中世纪公社固然参照了罗马帝国末期市政体系,但后者依附中央集权,反衬着公社自建立时就展现的绝对自由和勃勃生机。对古老共和政体的热忱逐渐蔓延,在自由民数量众多、敢于同封建势力抗争的地区,爆发了革命。受这场政治运动波及的城镇居民们聚集在大教堂或集市空场,对着圣物发誓要互相支持,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们当中的成员,或再把他们当奴役对待。昔日文献记载,公社通过这种誓约或“密谋”而建立。与宣誓有关的“公社成员”或“陪审员”等词语,在自由民眼中,意味着责任、忠诚和奉献互惠,用古典词语表达,即“公民”。[7]

为保障团体发展,公社成员组建民选政府,但起初比较混乱,后来遵循特定的规则,民选政府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古罗马的市政机构,也有些方面截然不同。南部公社废弃“库里亚[8]”和“十夫长[9]”等头衔,采用“执政官(consul)”一词来称呼公社司法官员,令人回想起该词曾含有崇高的荣誉,北方公社的官员叫做“陪审员(juré)”与“助理法官(échevin)”,尽管后面的称呼来自条顿语,仍充斥着奴役的印记。[10]

新任市政法官肩负领导民众与旧领主不断斗争的艰巨使命,他们的职责是敲响集合自由民的钟声,鼓舞他们在公社旗帜下拿起武器。衰退的古老政体向新兴独创的机构过渡期间,为保卫城市,抵御敌对城堡的攻击,人们经常用辉煌宏伟的古罗马建筑材料修造围墙和塔楼。如今的阿尔勒城墙上,依然可见大量带有雕塑的石头,它们来自一个壮观的剧场,由于社会习俗变化和记忆的流逝,该剧场被闲置直至拆除。

南部高卢遗留很多古罗马城市,因离硝烟侵袭地或日耳曼统治区较远,人口不断增加,财富持续积累,它们的独立尝试即使不算最坚决彻底的,至少也是令人满意的。只有这些城市的自治共和,几乎达到每个公社憧憬的理想状态。但北方地区的公社独立斗争艰苦漫长,成功常常转瞬即逝。对北方城市不利的情况是,它们不仅被直属领主的权力操纵,还在法兰西国王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宗主权支配之下,受双重压迫。与领主强权抗争时,宗主国的遏制往往让胜利在望的公社重陷战火。弱小的法兰西王国第一批公社崛起过程中,国王们扮演的唯一真正角色就是干预。补充说明一下,国王对城市自治赞成或反对,要由(领主和公社)双方提供的献金决定。[11]周旋于领主和公社之间的法兰西国王支持出价高的一方,区别是他们给公社口头保证或简单承诺,而援助领主时,他们会切实有效地行动起来。

人们相信12世纪历史作家的记叙,“年轻的”路易七世[12]面对公社革命时,不太重视物质方面的索取。国王真正的原则是设法让组建公社的城镇尽快从属于王廷,在非王室领地的区域,纵然国王有成立新公社的意愿,一遇到自由民起义,他的态度并非总是不偏不倚。可能出于无法确认的动机,也可能顾忌教会,路易七世废除了一些已经签署的特许状,并强行取缔付过献金的公社。来之不易的自由被剥夺后,悲愤驱使下的自由民奋起反抗,路易七世便严厉残酷地实施镇压。[13]下面一段故事时常被当成王室倡议公社独立的证据引用,在我看来是个非常糟糕的例子:

欧塞尔[14]伯爵盖伊(1167年)征得国王的同意,要建立一个新公社,主教却强烈反对,并在王室法庭上争辩说,这项计划不仅有风险,还要花很多钱。此举招致国王“虔诚者”路易的不满,国王认为每一座成立公社的城市都属于王室,指责主教妄图夺取欧塞尔传给他的继承人。国王和议员们对诉讼讨论了很久,核查了特许状和欧塞尔教会的特权,最后一大笔献金令他们的态度缓和下来,主教赢得了诉讼。国王发出诏令,上面注明没有主教的承认和允许,伯爵及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擅自在该城建立公社。[15]

法兰西国王们如果像人们相信的那样,真的充分支持组建公社,我们应该能看到王朝领地内城市公社以鲜明夺目的方式表现独立。可是,王国内最繁荣的城镇中没有一座获得过直属领主城镇那样的完全自治; 每次策划的起义都很快被比大领主们更强悍的力量挫败。巴黎从未成立过公社,只有无政治头衔的行会和自由民的司法组织。奥尔良曾在“年轻的”路易七世授意下组建公社;但军事处决和残酷责罚,引起“闲汉们的疯狂行为”,《圣德尼编年史》的作者们描述道,“他们打着公社旗号插槽反抗,公然和王廷作对。”[16]

我们推翻了国王们是公社革命倡导者的观念,还需明确一点,他们没有破坏以后陆续并入到自己领地的、原直属领主城市的公社,尤其在14世纪之前; 国王们知道,扼杀萌芽状态的自由要比摧毁获得已久的自由容易得多。承认朗格多克城的共和政府,在征服该地初期是维持胜利成果的迫切需要。承认诺曼底、安茹、布列塔尼、吉耶讷和普罗旺斯的主要公社也是如此,国家不愿冒险武力攻击,先表示尊重这些地方特权,再长期不断侵蚀破坏、一步步取缔公社。至于法兰西第二和第三等级的城市,国王们显出相当的慷慨,仅收一点钱便授权成立公社,不担心它们会利用特权宣布独立,因为此项权力和今天的大同小异,不过是名义上的自由,很难获得尊重。此外,国王们爽快地把公社称号给予无关紧要的村镇,对较大的城市则固执地加以拒绝。

加蒂奈的洛里斯[17]就获得了比奥尔良更广泛的特许权;不过后者市民数量众多并且富有,他们实际享有的权益远远超过国王承认的限制,洛里斯人却由于软弱而完全依附王室官员的掌控。总之,洛里斯公社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受到王权公然的束缚,不得不放弃既定的权利。公社叛乱之后,又通过和谈合法化,自由民的独立自治运动成为社会的推进力,若用现代语言表达,它符合时代的需要,当没有迫在眉睫的危险时,统治者表面授予自由民极大的恩典,为的是暗中的物质利益。因此13世纪期间,王室和领主颁发了大量的特许状。革命有条不紊地持续进行着,未遭到执拗的反对,除了某些高级神职人员,教会这个群体在各处都拥有世俗的封建主权,法兰西北部公社史上就出现过自由民与神职人员激烈斗争的情形。

最自由解放的公社通常于成立时承受了较多痛苦和牺牲,而某些地区不费吹灰之力取得的赠品般的特权,既微不足道又有保留。自由民团体的政治地位呈现了一系列等级和差异,高等级别的比如共和城市图卢兹,作为国王的盟友,拥有军队,可行使一切主权,又比如国王和领主们设置的收容所、奴隶流浪汉的汇集地区,这些收容所逐渐演变成许多新的市镇,周围领主的农奴也纷纷逃到这里,人口快速增长。12世纪的一位作家批评路易七世创建过多的新城,却缩减了教会和骑士的继承产业。[18]在靠近桑斯的新城勒鲁瓦[19],司法行政官员和附近修道院的人为此争吵不休。低级公社的管理部门总要服从国王或领主任命的执行官,仅能确保居民享受一点儿民事权利,但这已足够吸引流动工匠和小商贩、成伙的农奴和有资产者到此安居。因为城市的出现不在规划之内,创建者重新编写了授予新居民的公民权益条文,又盖上印玺。公布范围也很广泛,以便让所有想成为居民或业主的人了解该城花费低廉与合理的赋税。这里有一个特许状的例子:

本人特鲁瓦伯爵亨利,为住在塞纳河桥附近、通往比尼桥公路的新城居民制定以下条例,望广而告之:

在上述城镇居住的人每年须支付12德尼尔(denier)[20],为自己的居所支付1米讷(mine)[21]的燕麦;如果他想要一份土地或牧场,每阿庞(arpent)[22]应支付4德尼尔的地租。住房、葡萄园和牧场都可以出售或按买方的意愿转让。如果不是我率领军队(ost),男性居民不需要入伍或参战(chevauchée)。[23]另外,我承认该城公社六位助理法官的管理权,在诉讼中辅助我的司法官吏。

我禁止领主、骑士或其他人以任何理由带走该城的新居民,除非居民是他的部从,或无法交纳拖欠的税赋。签于外省,耶稣纪年1175。[24]

【注释】

[1]出于公正之心,我(本书作者)删除这句批评和许多其他关于西斯蒙第作品的批评。我认为这位作者找到了研究历史的真正途径;遗憾的是,梅泽雷、维利、昂格蒂耶和他们的弟子们所主张的那些观点仍然在公众当中盛行,这才是我要抨击的。(中世纪中,公社是民众成立的城镇自治机构,相当于某种集体领主制。公社以成员的共同宣誓[conjuration]为基础、以印章作为共同宣誓的证明和象征,公社官员由选举产生,在公社范围内执行自己的司法权,公社律法保障公社成员的和平自由,这种自治机构经常引起原领主们的不满、镇压,公社起义、取缔公社时有发生。——译者注)

[2]雅克·勒瓦索(Jacques Levasseur de Néré):《努瓦永教堂志》,巴黎,1663年。(https://www.xing528.com)

[3]艾格—莫赫特(Aigues-Mortes)是今法国加尔省的一个市镇,属于尼姆区(N图示mes)。——译者注

[4]参见《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第六卷,序言,第37、38页,和卷四,第44页。编辑赛库斯先生加入的卡片。

[5]我们认为,虽然整个法兰西王国的主权由国王掌握,但在不同时期,我们的先辈毅然决然地不断修改行使权,路易六世执政时公社独立,圣路易和菲利普四世统治时期对上述权力进行了确认和扩展。(《1814年宪法》,序言)——这段话写于1827年。

[6]中世纪历史作家有时会用“共和政体”表示公社。

[7]《公社特许状》,《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

[8]库里亚(curie):古罗马城市的市政团体叫“库里”,成员叫“库里亚”,每1库里亚包括10个氏族。——译者注

[9]十夫长(décurion):古罗马城市议会中的成员,是地方上最有权力的政治人物。——译者注

[10]“skepen”在法兰克人语的意思是“法官”。某些教令里拉丁语“scabini”(“助理法官”)被错译成日耳曼语的“scabin”。

[11]“王室承诺支持一方……敌对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破坏不实的承诺。”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二,第252页。参见后文的“拉昂公社史”。

[12]“年轻的”路易七世(Louis Ⅶ le jeune, 1120—1180),卡佩王朝第六位国王。——译者注

[13]参见后文的“桑斯和维泽莱公社史”。

[14]盖伊·德·讷韦尔(Guy de Nevers, 1131—1176),讷韦尔、欧塞尔和通奈尔(Tonnerre)伯爵,是纪尧姆三世的儿子。

[15]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二,第304页。

[16]《圣德尼编年史》,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二,第196页。

[17]洛里斯(Lorris)是今卢瓦雷省的乡镇,位于加蒂奈(Gàtinais),加蒂奈是一个自然区域和古老伯爵领地,延伸到卢瓦雷(卢瓦尔河谷中心地区)、塞纳—马恩省和埃松省(法兰西岛)和约讷(勃艮第—弗朗什—孔泰)等地。——译者注

[18]“确定的是……新建的城镇,有许多教堂和士兵,那些寻找庇护之地的人,不必担心产业继承问题。”《路易七世传》片段,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二,第286页。

[19]桑斯(Sens)是法国勃艮第大区的约讷省的一座城市,约讷河和瓦讷河在此交汇。新城勒鲁瓦(Villeneuve-le-Roi)是今法国法兰西岛大区瓦勒德马恩省(le département du Val-de-Marne)的一个市镇。——译者注

[20]德尼尔(denier):法国旧银币。——译者注

[21]米纳(mine):法国旧时的一种容量单位,用于量谷物等,约78升。——译者注

[22]阿庞(arpent):法国旧时的土地面积单位,约合0.4公顷。——译者注

[23]封建时期的军队“ost”和骑马远行“chevauchée”是服兵役和战争的代名词。

[24]《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四,第319、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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