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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正和谐社会的关键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这次研讨会将“公众对正义之落实的不满原因”作为主题,但是,像希根伯索姆法官在会上提醒我们的,研讨会不是关于如何分配正义,而主要是围绕效率与和谐,或者如何清除国家中的对抗,消解法院中的“垃圾案件”。通过增加调解或仲裁人员,就能实现对正义分配现状的改变,这种假定生动说明,它漠视了产生法律问题的社会和文化结构的重要性。当社会共同体有一致的、关于正义的思想时,这一切是可能的。将ADR的现有形式视为包治百病

建设公正和谐社会的关键

劳拉·内德尔

替代性纠纷解决,也就是ADR,它的提倡者们所写的几乎每一样东西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们是一种僵化的纠纷解决形式,没有历史感,缺乏对其他文化的理解,也没有ADR在我们文化中进行实验的社会语境。

作为一个群体,ADR的提倡者漠视他们的批评者,没有注意到挑战ADR思想基础的研究有时还对ADR的思想来源一无所知。一些这样的总括性评论适用于1991年格里芬·贝尔(Griffin Bell)所做的“纠纷解决讲座”。

首先,它是含糊其词、不知所云的。贝尔先生注意到,1976年“庞德研讨会”(Pound Conference)的主旋律是“如何迅速、有效而低耗地分配正义”。我不同意。尽管这次研讨会将“公众对正义之落实的不满原因”作为主题,但是,像希根伯索姆(Higgenbothom)法官在会上提醒我们的,研讨会不是关于如何分配正义,而主要是围绕效率和谐,或者如何清除国家中的对抗,消解法院中的“垃圾案件”(比如,消费、环保、女权等案件)。“庞德研讨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尽管也讨论了如何疏通正义落实的渠道,但却没人谈到防止违法行为的措施,也没人讨论法律面前不平等的权力,更没人探讨集团诉讼或总体解决(aggregate solutions)。格里芬·贝尔认为,弗兰克·桑德斯(Frank Sanders)在会上所说的“多门径法庭”,让人想起墨西哥萨巴特克(Zapotec)印第安人的法庭。这种法庭是世界上许多“简朴”民族所实践的一种简朴的思想,几个大陆的多位人类学家几十年来一直在描述它。这种辉煌属于土著人,而我们利用他们这些经验的能力应归功于人类学家,正是他们向西方人描述了这样的法庭。

贝尔先生写到主持一个追随“庞德研讨会”思想的特别工作组。他描述了一份报告,该报告聚焦分配正义的新近机制,但却没有考虑法律体系之外的解决。没有预防的方法,而产品部件的标准化或者机动车安全气囊的使用,都是这种法外预防的事例。他忽视的事实是,纠纷解决是偏颇的。街区司法中心可以处置吠犬事件,却不能对付“不在地主所有制”(absentee landlordism),不能处置被激怒的消费者或者有毒废弃物的案件——所有这些冲突源都高居公民难题的前列。

正如我多次阐述的,只有那些在权力不平等者之间落实正义的难题,才是需要形式创新的。贝尔先生所说的“太平绅士”(justice of peace),运用自己的智慧面对面地解决相对平等者之间的纠纷;而今天我们所面对的是散在的公民与庞大而集权的组织之间的冲突。当事人之间在力量上严重失衡,因此,关注于对个人的帮助,使我们的注意力从美国的经济动力、权力分化和救济手段分配上的不平等转移开来。通过增加调解或仲裁人员,就能实现对正义分配现状的改变,这种假定生动说明,它漠视了产生法律问题的社会和文化结构的重要性。

在缺乏轻易就可炫耀出来的数据的情况下,贝尔先生赞许罗森伯格教授和米多(Meador)教授的工作成果丰硕。我对这些绅士们虽然怀有敬意,但我还是要问丰硕成果是什么?说有超过400个街区司法中心在运作,但却不能说它们提供了什么急需的救济?并且,尽管街区司法中心或其他培养调解或仲裁人员的努力都没有保存其承办案件的公开记录,但是,那些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研究的人仍然知道,对大多数美国消费者来说,涉及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争议解决机制仍然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无从接近的、无效的、昂贵的或者不公正的”。[5]

ADR是一个聪明的绥靖方案,相似于传教布道的殖民力量在非洲、太平洋及其他地区所使用的那一种。美国20世纪60年代那些年里,许多社会团体感觉被什么力量激励着,纷纷抱着自己的日程和纲领抛头露面。有民权组织、消费者权利组织、环境权利组织和妇女权利组织,等等。那些认为美国人变得好讼喜争的人,寻求补正他们看成对抗模式的东西。就在同一时间里,大公司却在抱怨法人之间的讼事糜费。

从ADR获益的是一些组织,比如大公司。另一方面,大部分潜在使用者对ADR不感兴趣,是被迫就范的。如果说强制进行而又无拘束力的仲裁没有泛滥,那可能正是因为它是强制进行的,不属公开记录的一部分,也不适合抗拒不平等。为什么每个案件都真的必须在庭审前进行调解?这种胁迫类似于要求一个癌症患者在手术前必须经过放射治疗,虽然外科手术是患者的首选。公民们经常意识到,他们正在因与ADR技巧相关的强制策略而丧失作为原告的权利,而研究者们已经发现,调解人可能在人们认为他们正在调解时实际进行了审判。

罗斯科·庞德对于缺乏社会和文化语境的正义落实不感兴趣。他从反面论证道:

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活动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当社会共同体有一致的、关于正义的思想时,这一切是可能的。当社会共同体是分裂的、多样的,而团体、阶级和利益也是分裂的、多样的,相互间又不太理解,关于正义的理念又彼此冲突时,这一任务尤其困难。(www.xing528.com)

司法不仅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技术,纠纷也不只是因为缺乏交流,而诉讼过程中的粗暴无礼是指第一级的对抗制的风格而不是指其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整体,最热心的ADR鼓吹者也不得不考虑这一题目的实证研究的发现。比如,《无从接近的法律》(No Access to Law,Nader et al.1980)一书就是对美国司法体系替代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是纽约卡内基公司(Carnegie Corporation of New York)资助的10年研究的成果。在该书第十一章“解决老问题的老办法”中,我们在连锁起诉处置框架中归纳了某些可能性,包括对预防和总体解决的讨论,也包括对什么起作用,什么不起作用的讨论。其他研究也报告了实证研究的成果,提供了深思熟虑的分析。

格里芬·贝尔建议说,我们需要一个法律的给予者,一个宽宏仁爱的君主,来对我们法律体系中的错误拨乱反正。我坚持认为,纠纷解决运动远不是贝尔先生所寻找的救星。的确,ADR一直主要应用于减少被动性,这一特征肯定不是民主所鼓励的。纠纷是我们社会基本的和制度性问题的症状,是在缺乏民主对社会资源的控制的情况下最重要的症状之一。将ADR的现有形式视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是在以正义换和谐。

拉选票的人们。

The City Chanters Ascene from the “Wilkes and Liberty”riots.(ⓒHulton Getty/Tony Stone Images)

[1] From Robert M.Ackerman,“Disputes Together:Conflict Resolution and the Search for Community,”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8,2002 Number 1.

[2] From “Conflict Resolution,Cultural Differences,and the Culture of Racism,” Howard Gadlin,Negotiation Journal, Vol.10,No.1(1),January 1994.

[3] From Elizabeth Kolbert,“The Calculator,” The New Yorker,November 25,2002,pp.42ff.

[4] “Trading Justice for Harmony,” by Laura Nader.NIDR Forum Newsletter,Winter 1992.

[5] The Congressional Record 1978:S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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