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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案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提出的问题是,向公众销售上诉人的录制设备,是否违反了版权法赋予上诉人的任何权利。上诉法院裁定认为,被上诉人有权要求禁止磁带录像机的销售,有权因这种设备的销售而收取版税,或者有权取得其他救济。一本案中的两个被上诉人,环球城市工作室有限公司和沃特·迪斯尼制片公司,是许多动画和影视作品的出品人和版权人。

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案的优化措施

Sony Corp.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464 U.S.417(1984)

法官史蒂文斯(Stevens)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上诉人制造并销售磁带录像机,被上诉人拥有在公共频道播放的某些电视节目的版权,公众中的某些人使用上诉人销售的磁带录像机,录下某些电视节目,包括被上诉人拥有版权的节目。所提出的问题是,向公众销售上诉人的录制设备,是否违反了版权法赋予上诉人的任何权利。

被上诉人于1976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了版权诉讼,声称有人使用Beta制大尺寸磁带录像机,即Betamax,录制了被上诉人某些拥有版权的作品,这些作品在商业赞助的电视台展播,所以,这些录制者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版权。被上诉人进一步主张,上诉人要为Betamax消费者实施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负责,因为一切都根源于上诉人销售了这种设备。被上诉人没有针对Betamax的任何消费者寻求救济(relief),而是向上诉人寻求金钱补偿,索求衡平收益,并且申请禁止制造和销售Betamax磁带录像机。

经过了漫长的庭审,地区法院否定了被上诉人所寻求的所有救济,形成了有利于上诉人的判决。480 F.Supp.429(1979).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就被上诉人主张所做的判决,裁定上诉人为其共同侵犯版权的行为负责,指令地区法院给予适当的救济。659 F.2d 963 [464 U.S.417,421](1981).我们因而发出了调卷令,457 U.S 1116(1982)];但因我们在上一任期内没有完成对本案的研究,所以我们要求重新辩论,463 U.S.1226(1983).我们现在改判。

为什么我们不赞成被上诉人没有先例的、对复制设备的销售施加版权责任的企图?对这个问题的解释,要求我们对地区法院的认定进行非常详尽的回述。总体而言,地区法院认定,一般公众对磁带录像机的使用,主要是录下没有看到的电视节目,在以后适当的时间观看。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一个术语“time-shifting”,即收视时间转换,它扩大了电视的观众群。基于这个原因,大量的电视节目可以被如此利用而未遭节目版权拥有者反对。基于同一原因,甚至本案中的两个声称反对收视时间转换的被上诉人也未能证明,这种做法已经损害了其版权的商业价值或者已经产生了未来损害的可能性。由于有了这样的认定,被上诉人并没有版权法上的根据来要求上诉人为其向公众发行磁带录像机的行为负责。上诉法院裁定认为,被上诉人有权要求禁止磁带录像机的销售,有权因这种设备的销售而收取版税,或者有权取得其他救济。如果上诉法院这些裁定得到肯定,就会扩大被上诉人基于制定法形成的专有的范围,直至包括那些不在版权保护之列的商品。这样一种版权特权的扩张,超越了议会许可的限度。

本案中的两个被上诉人,环球城市工作室有限公司和沃特·迪斯尼制片公司(Walt Disney Productions),是许多动画和影视作品的出品人和版权人。在当前的市场上,它们可以有多种方式利用其权利:[464 U.S.417,422]授权剧场演出,许可在有线电视或者电视广播网上的有限播放,向地方电视台出卖重播权,销售事先录制的录影带和录像盘。有些作品适合通过所有这些渠道被利用,另一些作品的利用渠道则受到更多的限制。

上诉人索尼公司制造了几百万台Betamax磁带录像机,通过无数的零售点销售这些设备,其中一些零售商也在本案上诉人之列。索尼的Betamax磁带录像机是由3个基本组件构成的机械:(1)调谐器,它接收通过公共频道发射的电磁信号,将其分为音频和视频两种信号;(2)录制器,它将电磁信号记录在一盒磁带上;(3)适配器,它将磁带上的音频和视频信号转换为可被电视机接收的合成信号……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

国会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464 U.S.417,429]

国会授予的专有特权,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主要为了提供特殊的私人收益。有限许可(limited grant)只是实现某一重要公共利益的手段,意在通过特殊奖励条款,激励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行为,并且使公众在专控期限届满后得以接近或使用这些天才的作品和成果。

版权法,像专利制定法一样,对于权利所有人的奖励,是它次要的考虑。在“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多亚尔案”(Fox Film Corp.v.Doyal,286 U.S.123,127)中,首席大法官休斯针对国会授予的专有版权发表了如下看法:“美利坚合众国在赋予专有权方面的唯一利益和主要目标在于,公众从这些作者的劳动中获得的总体利益。”据说,之所以奖励作家和艺术家,是为了促使这些创造天赋的产物能够让与公众。United States v.Paramount Pictures,Inc.,334 U.S.131,158(1948).

像宪法条文所明确表达的,国会被委以这样的重任:界定授予作者和发明者的有限专有的范围,旨在使公众以适当的方式接近或使用其作品和成果。这一任务涉及两种利益的艰难平衡:一种是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控制和利用方面的利益;另一种是与之竞逐的、社会在思想、信息和商务自由交流方面的利益。因此,我们的专利和版权制定法一再被修订。[464 U.S.417,430]

版权法自始就是在回应科技的显著变化的过程中发展的。的确,印刷机,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复制设备,它的发明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最初需要。随着这个国家不断发生的新的进步[464 U.S.417,431],国会一直在制定新的、为新技术所必须的规则。因此,在《1909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of 1909,35 Stat.1075)生效前很久就有定论认为,对版权的保护完全是由制定法完成的。Wheaton v.Peters,8 Pet.591,661-862(1834).侵权之救济手段,“只限于议会规定的内容”。Thompson v.Hubbard,131 U.S.123,151(1889).……

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议会并没有为我们指明道路。我们必须审慎而周到地解释立法所创设的权利的范围,而该立法从来没有冥思苦想过这种利益演算。在这一利益演算过程中,我们得到大法官斯图尔特的指导,他正确地阐明了版权法的模糊之处:(www.xing528.com)

制定法所规定的、版权所有者有限的专有范围,像宪法所要求的版权期限一样,反映了公共利益方面相互竞逐的各种主张的平衡:创造性的作品受到鼓励和嘉奖[464 U.S.417,432],但是,私人动机必须最终服务于这样的事业——促进广泛的公众能够接近、得到文学、音乐和其他艺术。版权法的直接效果是确保了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公平回报。但是,最终的目标仍然是刺激为整体公共利益的艺术创作。最高法院曾经说过:“美利坚合众国在赋予专有权方面的唯一利益和主要目标在于,公众从这些作者的劳动中获得的总体利益。”Fox Film Corp.v.Doyal,286 U.S.123,127;Kendall v.Winsor,21 How.322,327-328;Grant v.Raymond,6 Pet.218,241-242.当科技的变化已经使文意变得模糊的时候,版权法必须依照这一基本目的加以解释。Twentieth Century Music Corp.v.Aiken,422 U.S.151,156(1875).

版权保护“存在于……被有形媒体表达所固定的、作者的任何原创作品之中。”17 U.S.C.102(a)(1982 ed.).这一保护从来没有同意版权所有者完全控制其作品的所有可能使用,相反,版权法所许可的、版权拥有者对其作品使用和授权使用的专有权利[464 U.S.417,433]是以5种形式体现的,包括以复制的形式来重新生产版权作品(第106条)。然而,对该作品的所有重新生产,并不都在版权拥有者的绝对控制领域,一些重新生产是处于公共领域的。任何人都可以为了“公平使用”(fair use)而复制某一版权作品。对于这样的使用,版权所有者不享有专有权利(比较第106条和第107条)。

“任何人,若侵犯版权所有者任一专有权利,”即,任何人,若通过本制定法所规定之五种使用或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方式之一,侵入版权所有者之专有领域,“即为版权侵权人。”501(a).相反,任何人,若依本制定法特别规定之方式,得版权所有者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或对其作品进行公平使用者,则非为版权侵权人。

版权法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针对侵权者的有力的救济手段,包括禁止侵权行为[464 U.S.417,434],没收、销毁所有侵权复制品,挽回实际损害,取得侵权人所谋取的利益,取得制定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502-505.)

本案的两位被上诉人没有针对侵犯其版权的、Betamax磁带录像机使用者寻求侵权救济,不仅如此,这也不是代表许可电视播放的所有版权所有人进行的集团诉讼。被上诉人无权援引因使用Betamax磁带录像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而遭受损害的其他版权所有者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依其举证,对被上诉人节目的复制,只代表Betamax磁带录像机整体使用的一小部分。然而,正是由于复制了被上诉人的节目,才使它们有权指控索尼公司共同侵权。为了胜出,被上诉人有责任证明,Betamax磁带录像机的使用者已经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并且索尼公司要为这些侵权行为负责。

……

问题在于,Betamax磁带录像机能否具有商业上有意义的非侵权性用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必探究该机器所有不同的潜在使用并确定这些使用是否构成对版权的侵犯。相反,我们只需考虑,在地区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是否大多数的使用并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不仅如此,为了解决本案,我们不必精确探明这样的问题:多少使用是商业上有意义的?无论做何理解,Betamax磁带录像机的一种潜在使用都满足了这样一个标准:私人的、非商业的家中收视时间转换。这是因为:(1)被上诉人无权防止其他版权人授权对节目的使用;(2)地区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揭示出,即使是未授权的、对被上诉人节目的家庭收视时间转换,也属于对其节目合法的公平使用。[464 U.S.417,443]

(一)授权的收视时间转换

每一被上诉人都有一张很长的有价的版权目录,但是,就电视节目总体频谱而言,被上诉人的总和市场份额只是很小一部分。精确的百分比无法确定,但肯定大大低于10%。如果被上诉人胜出,则本案的结局对生产商和本国其余90%的观众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毫无疑问,其他许多生产商与被上诉人,对于不受限制的复制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有着同样的担心。尽管如此,地区法院明确认定,收视时间转换可以扩大观众的总数,同时,许多生产商愿意让私人的收视时间转换继续存在,至少持续试验一个时期。

……

总之,地区法院的记录和认定让我们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索尼公司证明了一种巨大的可能性,即,准许其作品在电视台免费播放的众多版权所有者,并不反对私人观众另择时间观看他们的节目。第二,被上诉人未能证明,收视时间的转换有引起对其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及价值的、最小限度以上损害的可能性。Betamax磁带录像机因而能够具有大量的非侵犯性用途。索尼公司向公众销售这种设备,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版权的共同侵害。

宪法第一条的指导是,国会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此,当宪法允许时,国会已经选择在版权之路上走多远,其迹象只能来自国会本身。Deepsouth Packing Co.v.Laitram Corp.,406 U.S.518,530(1972).

如果一个人想从版权法中搜索任何这样的迹象,都将是徒劳的:每天观看电视的几百万人的民选代表,竟然会将在家中复制节目稍后观看的行为规定为违法,或者立法禁止销售使这一复制行为成为可能的那些机器。

国会最好能对这一新科技重新审视一番,就像过去对其他创新经常进行的审视一样。但是,我们的工作不是适用尚未写就的法律。将现行制定法适用于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予推翻。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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