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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范围及其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公民是最主要、最经常、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作为被管理者,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依据各自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具有与各个行政机关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在有些领域,如治安、户籍、出入境等方面,只有公民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范围及其权利与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3]

(一)公民

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最主要、最经常、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之一。

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通过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宪法和法律是规定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本和基本的法律规范依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目前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作为被管理者,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依据各自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具有与各个行政机关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在有些领域,如治安、户籍出入境等方面,只有公民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二)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是经常性和普遍性的行政相对人,其法律地位和身份使其在社会活动中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形成行政管理关系。机关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由于职能及其职权职责性质的关系,一般不作为行政相对人,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行政相对人,如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审计、物价、土地、城建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相对人。(www.xing528.com)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介于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其类型主要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个人合伙组织、合伙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专门调整关于外国人进出我国国境行为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外国人就成为我国国境管理机关的相对一方。此外,在治安管理、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行政管理领域,外国人都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应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即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的权利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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